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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王建雷律师成功办理第四起“刀下留人”案件
发布日期:2012-02-05    作者:110网律师
 
我所王建雷律师成功办理第四起“刀下留人”法援案件
 
    受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我所王建雷律师担任故意杀人、强奸、盗窃案上诉人曹现春的二审辩护人。经王建雷律师认真查阅相关卷宗、迅速会见上诉人,积极协助上诉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按时参加二审开庭审理,为上诉人曹现春作法定罪轻的辩护。通过辩护,最终由原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一审判决情况
    对被告人曹现春故意杀人、强奸、盗窃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310日作出(2010)石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曹现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曹现春不服一审刑事判决,提出上诉。
    二、接受法律援助指派,积极为庭审辩护作准备
    我所于2010525日接受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王建雷律师担任曹现春故意杀人、强奸、盗窃案上诉人曹现春的二审辩护人。
    接受指派后,王律师及时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法官李仁村取得联系,以便能尽快阅卷。在认真阅卷和分析后,王律师于201063日赶往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会见曹现春。在会见过程中,上诉人曹现春告诉王律师其母亲患有精神病及其姨姨愿意赔偿受害人家属的事实,并提供了其姨姨的联系方式。
    于是,王建雷律师及时联系上诉人曹现春的姨姨戴红,让其一方面提供曹现春母亲患有精神疾病的相关证据,一方面尽量争取到被害人亲属对上诉人曹现春的谅解,达成赔偿协议,以便能够使上诉人得以从轻处罚。
    三、力促达成赔偿协议,二审得以改判
    2010129上午9点省法院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王建雷律师提出上诉人曹现春属临时起意、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等辩护意见,并提出对上诉人曹现春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申请,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鉴于案件实际情况,庭审后,王建雷律师第一时间联系到被害人的哥哥王瑞才(附带民事诉讼全权代理人),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积极沟通、调解。在王律师的积极努力并主持下,上诉人的姨姨戴红与被害人的哥哥王瑞才最终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上诉人的姨姨戴红代替上诉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哥哥王瑞才8万元,王瑞才书面对上诉人曹现春予以谅解,并请求省法院对上诉人曹现春依法从轻处罚。
    经过庭审辩护及庭审后我所王律师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1223日作出(2010)冀刑三终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为上诉人曹现春趁被害人酒后不知反抗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后恐其罪行败露和被害人报复,又掐被害人颈部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被害人死亡后,又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上诉人曹现春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且在犯罪后逃跑,本应严惩,但考虑二审庭审后其亲属与被害方达成协议并进行了赔偿,被害方表示谅解,且其在案发后有抢救被害人的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石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曹现春所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以及与其所犯强奸罪和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现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强奸罪和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
 
    该案件系我所王建雷律师自20099月份成功办理刘博抢劫杀人案(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12月份成功办理王飞抢劫杀人案(一审判处死缓,省检察院抗诉,二审驳回抗诉,全案维持原判)、20108月份成功办理尹辉故意杀人、抢劫案(一审判处死缓,省检察院抗诉,二审驳回抗诉,全案维持原判)之后,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成功办理的第四起“刀下留人”案件。冀华年轻律师代理本案并获得成功,一方面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扩大了影响,更重要的是通过个案彰显了国家贯彻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的鲜明态度及贯彻“能调则调”的办案方针。冀华律师事务所在今后的工作中,仍将在省厅的领导下,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怀与支持下,秉承我所的一贯传统,积极参加“保增长、促发展”专项法律服务行动,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稳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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