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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王建雷律师成功办理第二起“刀下留人”法援案件
发布日期:2012-02-05    作者:110网律师
我所王建雷律师成功办理第二起“刀下留人”法援案件
 
    受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我所王建雷律师担任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案原审被告人王飞的二审辩护人。经王建雷律师认真查阅相关卷宗、迅速会见原审被告人,积极协助原审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按时参加二审开庭审理,为原审被告人王飞作法定罪轻的辩护。通过辩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全案维持原判。
    一、一审判决及省检察院抗诉情况
    对被告人王飞、肖治强抢劫一案,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1126日作出(2008)张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飞没有持刀捅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从轻处罚为由判处被告人王飞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刑事判决量刑不当,两被告人在共同抢劫犯罪中的作用相当、无主次之分,被告人王飞应当判处死刑为由,提出抗诉。
    二、接受法律援助指派,积极为庭审辩护作准备
    我所于2009319日接受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王建雷律师担任王飞、肖治强等抢劫案原审被告人王飞的二审辩护人。
    接受指派后,王律师及时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法官马武臣取得联系,得知所有案卷材料都在检察院时,王律师又及时联系河北省检察院王文山检察官,以便能尽快阅卷。在认真阅卷和分析后,王律师敏感地发现原审被告人王飞的父亲已经交付10万元到一审法院的事实。
    于是,王建雷律师及时联系原审被告人王飞的父亲,让其尽量争取到被害人亲属对原审被告人王飞的谅解,达成赔偿协议,以便能够使原审被告人得以从轻处罚。
    三、主持调解,达成赔偿协议,虽抗诉意见成立,但仍全案维持原判
    20091126上午930分省法院在怀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王建雷律师提出原审被告人王飞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认罪态度较好、一审判决量刑适当等辩护意见,请法庭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鉴于案件实际情况,庭审后,王建雷律师第一时间联系到被害人的父母及代理律师,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积极沟通、调解。在王律师的积极努力并主持下,原审被告人王飞的父亲与被害人的父母最终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原审被告人王飞(其父王存兵代)主动赔偿被害人父母孙树平、苏万花15万元,孙树平、苏万花自愿撤回附带民事的上诉,书面对原审被告人王飞予以谅解,并建议省法院对原审被告人王飞依法从轻处罚。
    经过庭审辩护及庭审后我所律师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1217日作出(2009)冀刑三终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飞、肖治强在共同抢劫作案中作用相当、无主次之分,抗诉意见成立,但鉴于原审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对原审被告人王飞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最终裁定驳回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全案维持原判。
    该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在我所律师王建雷的积极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冀华年轻律师代理本案并获得成功,一方面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扩大了影响,更重要的是通过个案彰显了国家贯彻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的鲜明态度及贯彻“能调则调”的办案方针。冀华律师事务所在今后的工作中,仍将在省厅的领导下,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怀与支持下,秉承我所的一贯传统,积极参加“保增长、促发展”专项法律服务行动,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稳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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