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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王建雷律师成功办理第三“刀下留人”法援案件
发布日期:2012-02-05    作者:110网律师
我所王建雷律师成功办理第三起“刀下留人”法援案件
    受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我所王建雷律师担任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案原审被告人尹辉的二审辩护人。经王建雷律师认真查阅相关卷宗、迅速会见原审被告人,积极促使原审被告人父母增加赔偿受害人亲属,按时参加二审开庭审理,为原审被告人尹辉作法定罪轻的辩护。通过辩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一审判决及省检察院抗诉情况
    对被告人尹辉、段双龙故意杀人、抢劫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1012日作出(2009)石刑初字第0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尹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刑事判决量刑不当,被告人尹辉应当判处死刑为由,提出抗诉。
    二、接受法律援助指派,积极为庭审辩护作准备
    我所于2010121日接受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王建雷律师担任尹辉、段双龙故意杀人、抢劫案原审被告人尹辉的二审辩护人。
    接受指派后,王律师及时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法官王宇辉取得联系,以便能尽快阅卷。在认真阅卷和分析后,王律师敏感地发现原审被告人尹辉具有自首情节,并在一审期间自愿赔偿受害人3万元的事实。
    于是,王建雷律师及时联系原审被告人尹辉的父亲,让其尽量增加对被害人亲属的民事赔偿,以便能够使原审被告人得以从轻处罚。
    三、促成增加赔偿,全案维持原判。
    2010426上午10时省法院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王建雷律师提出原审被告人尹辉具有自首情节、杀人动机尚未查清、抛弃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认罪态度较好、一审判决量刑适当等辩护意见,请法庭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庭审后,在省高院主审法官王宇辉的建议下,王建雷律师积极促使原审被告人尹辉的父母增加赔偿受害人亲属1万元钱并交付至法院,以争取对原审被告人尹辉从轻处罚。
    经过庭审辩护及庭审后促成增加赔偿,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822日作出(2010)冀刑三终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和上诉人上诉理由经查均不能成立。最终裁定驳回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系我所王建雷律师自去年九月份成功办理刘博抢劫杀人案(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十二月份成功办理王飞抢劫杀人案(一审判处死缓,省检察院抗诉,二审驳回抗诉,全案维持原判)之后,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成功办理的第三起法援案件。冀华年轻律师代理本案并获得成功,一方面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扩大了影响,更重要的是通过个案彰显了国家贯彻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的鲜明态度。冀华律师事务所在今后的工作中,仍将在省厅的领导下,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怀与支持下,秉承我所的一贯传统,积极参加“保增长、促发展”专项法律服务行动,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稳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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