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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48(学习札记—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2-02-25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48(学习札记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吉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诉案
【裁判摘要】
  被执行人与其他人以复杂的出资组建新公司、收购股份及并购的名义,将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及相关土地等主要资产变更至新组建的公司名下,而其他人控制新组建公司多数股权、新组建公司不承担工程价款的债务的,该情形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和他人及新组建公司之间转移资产,侵犯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他人和新组建公司应当作为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 承受人对该优先债权人承担责任。执行法院有权裁定追加其他人和新组建的公司为被执行人。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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