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法律师:雇主未办理营业执照能否作为合法用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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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法律师答:《劳动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其中“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某些雇主未办理营业执照而招用劳动者,这属于非法用工主体,不是合法的“用人单位”。他们招用劳动者属于私招乱雇行为,不能认为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双方发生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受伤的劳动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问题。此外,劳动者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由监察机构对雇主的非法用工行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