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新增房屋:抵押权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78(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2-0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增房屋:抵押权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78(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某银行诉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新增房屋  优先受产权
【裁判要点】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土地上的现有房屋一同被抵押。但是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已抵押的房地产共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