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75(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房屋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75(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卢某、汤某、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房屋买卖 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裁判要点】
1、 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无处分权人设定的房屋抵押权,抵押权人可基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
2、 相对于房屋真正权利人的房屋返还请求权,善意抵押物权人的权利应予优先保护。房屋权利人的损害应由物权侵害人承担,在侵害方无力承担时,由权利人自行承担风险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