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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抵押担保:何者先行使?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71(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2-0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混合抵押担保:何者先行使?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71(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金某、某婚庆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关键词:
  混合担保  保证  物的担保
【裁判要点】
1、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2、  抵押物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并均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应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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