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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效力及所有权人自由处分权行使的限制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31(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15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效力及所有权人自由处分权行使的限制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31(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姚甲、姚乙诉姚丙、陈某财产所有权案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有误  公示公信  自由处分权限制
【裁判摘要】
房屋所有权属登记作为一种法定的不动产公示制度,具有较强的公信力,除非出现强有力的证据,足以证明登记机关的登记有误,否则就以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真正权利人。真正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的自由处分权,但这种自由处分权并非不受限制,在涉及因相信不动产登记内容而与不动产所有权人发生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时,所有权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不应违反不动产公示公信原则,不应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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