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故意阻止支付报酬条件成就的仍应支付居间报酬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29(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委托人故意阻止支付报酬条件成就的仍应支付居间报酬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29(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上海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乙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居间合同 附条件 阻止支付报酬条件成就 居间报酬
【裁判要点】
居间人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后,就已完成了自己的义务,可以行使全面支付报酬的请求权。居间合同关于报酬何时支付的约定,仅是双方对付款条件的约定,委托人故意使支付佣金的条件不能成就的,则应视为支付佣金的条件已成就。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