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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避开居间人私下交易手否仍应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28(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15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避开居间人私下交易手否仍应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28(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厦门某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滨北分公司诉赖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看房委托书  私下交易  居间报酬
【裁判要点】
看房委托书中的条款若已经符合居间合同的特征则应认为居间合同成立,委托人避开居间人私下进行交易损害了居间人正常获得居间报酬的权益,故仍应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但数额应以居间合同约定的正常报酬为依据,约定过高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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