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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瑕疵履行的认定及效力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6(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0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房屋买卖中瑕疵履行的认定及效力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6(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上海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纠纷不服判决上诉案
 
关键词:
瑕疵履行  噪音标准  根本违约
【裁判要点】
  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交付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应由开发商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这即为开发商的瑕疵担保义务,瑕疵履行的法律后果为:(1)瑕疵能补正的,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要求补正,并不负受领迟延责任。因标的物的补正而构成债务人迟延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迟延给付的责任。标的物虽能补正但对债权人已无利益的,债权人得解除合同。经债权人催告而债务人不为补正的,债权人得诉请法院强制执行。(2)瑕疵不能补正的,债权人得拒绝受领,请求全部不能履行的损害赔偿,并可解除合同。交付房屋改变的建筑事项,无论是否经过行政机关审批或者是否符合建筑规范,均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开发商违约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本案中,原、被告已履行完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但被告在出售房屋时未明确告知原告其所购房屋处于水泵房之上,而该项事实导致噪音超过正常范围,不宜做居住使用,使原告的生活受到较大影响,构成瑕疵履行。后虽经被告多次进行整改维修,仍未见改善,可见该瑕疵属不能补正,因此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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