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表见代理的认定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4(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房屋买卖中表见代理的认定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4(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俞甲诉徐某、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 表见代理
【裁判要点】
一般而言,共有权人处分共有财产应 取得其他共有权人的同意,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权人同意而擅自处分的,属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不一定无效。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即为我国合同法上的表见代理制度。本案中,系争房屋系两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两被告对系争房屋亦有平等的处理权,故被告金某有权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虽然被告徐某未在协议书上签字,但因当时两被告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又提供了其持有的本案系争房屋购买时的相关原始凭证,故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被告金某可代表徐某在协议书上签字,被告金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