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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5(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1-12-2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5(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商品房预售中“定金”的性质及处理焦作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与马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立约定金  违约定金
【裁判要点】
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根据定金的性质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违约定金、立约定金、解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多种类型,其中最为常见的是违约定金和立约定金。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是为了保证购房人与 售房人之间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而交付的定金,因而在性质上属于立约定金。立约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保证以后订立合同而订立的定金。证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证据,这是为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设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繁华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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