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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发布日期:2012-01-01    作者:110网律师
  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摘要: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制度的逐步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正逐渐步入正轨。但,在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主要问题,本文总结出两方面的问题,即“事浮于人”及司法腐败,对此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司法体制   司法改革   司法腐败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权是与立法权、行政权等量齐观的一种公权力。虽然,我国宪政体制未确立三权分立制度,但,司法是权利人保障其权利免受公权力和私权利侵犯的最后一道救济屏障;依法治国、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人权保障也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从实然层面看,法律所追求公平、正义、秩序、稳定之价值实现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司法制度的好坏、优劣。可以说,司法制度对于法律本身无异于交通信号对于都市中川流不息的机动车,随着都市中车辆的增多、道路的扩建、纵横交错式立交桥的架设,交通信号也应做相应的变化。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及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对此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事浮于人”
最近几年,在我国沿海和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里,多数基层人民法院和一些中级人民法院内出现一种与行政机关中人浮于事所大相径庭的“事浮于人”的现象。此处,“事浮于人”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人均审判数量已大大超过一个审判员本应承载的案件量。据笔者实践所知,北京某些基层法院及中院一个法官一天审理的案件有时高达十多起,导致当事人实际开庭时间通常会比通知的晚半到一个小时。法院每天预计审理的案件中若有一件超出预留时间,就必然导致下一个案件开庭审理时间的顺延,而法官若不想一整天就此恶性循环,就必定会缩短下一个案件预留的审理时间。
本来民事案件的增多,一定意义上正反映出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市场经济中交易的频繁乃至反映整个社会秩序的有序和稳定。但,当我们的司法体制及用人机制出现“事浮于人”现象时,这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繁荣景象,在司法程序中就愈加凸显出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那就是部分案件法定审理程序的形式化。具体表现在,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庭前交换证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质证等诉讼权利因庭审时间的压缩而被变相剥夺或被不当限制。另外,由于案件积压,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一直拖至三个月的审判期限将届至才宣判。事实上,三个月的审判期限经常会拖至四、五个月才判决,而且还不会超过法定的审理期限。笔者在北京某些基层法院和中院曾代理过的民事案件就发生过类似情况,对此,我认为其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其一,立法对立案起始期的计算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法院与当事人计算三个月审判期限的起点不一,当事人从诉讼材料交法院立案庭并交纳诉讼费用的当天计算,而法院却以案件由立案庭转交审判庭甚至案件分配到具体的承办法官手中才开始计算立案之日。至于法院何时将材料由立案转至审判庭,当事人就无从知晓;其二,更有甚者,法院以倒签日期方式来“合法化”超期判决。当事人在领判决书或收到法院邮寄送达判决书的日期要晚于判决书上实际写明的日期,有时要晚十天、半月或一个月。(这里已除去法院通知当事人领判决书而当事人拖延以及邮寄送达的在邮日期)而立法对超过审判期限的判决是否视为违反法定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当事人大多只好放弃单就以此作为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理由。
笔者认为,造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司法的不独立,由于我国司法机关在财政收支、人事供给及调动等方面均受制于同级人大或政府,因此,在司法独立于上述机构不具有可预期性的情况下,比较可行的对策是中央宏观调控加大对司法系统财政的投入及专业人才的补给。理由在于,若任其发展,上述“事浮于人”现象造成的危害不仅最终给国家在经济上造成亡羊补牢之黑洞,更重要的是将危及几十年法制建设成果的法治大厦。因此,与其等发生社会动荡,造成法治、信仰危机时再投入大成本修复黑洞,不如未雨绸缪以较少财政支出投入到司法人员队伍的扩充中去,为司法队伍建设输入更多新鲜血液,既提高了整个司法队伍素质又为国家法学人才建设提供了用武之地。而对于超期审判现象,除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加以明确立案之起始日期外,对于那些经济标的额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或同种类标的的群体性纠纷并已有生效判决的案件(如同一物业区域内业主与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单位的纠纷),在法院应设立绿色通道,在立案、审理过程中应严格贯彻现有司法审理期限,这样才有利于纠纷及时的解决、民愤得到及时、合理的疏导与消除、家庭、小区与社会和谐的建设。
二、司法腐败
谈及司法腐败大家可能已不觉陌生,腐败不独司法之专利,甚至可谓官员腐败。在司法系统内部上至最高院、高院下至中院及基层法院,其腐败程度真可谓身份的琳琅满目、姓名的目不暇接。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涉及腐败的大法官、高级法官不在少数,如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松有,因受贿、贪污被判刑、辽宁省高院原院长田凤岐、广东省高院原院长麦崇楷、湖南省高院原院长吴振汉、黑龙江省高院原院长徐衍东、沈阳市中院原院长贾永祥、武汉市中院原院长周文轩、长沙市中院原副院长唐吉凯、阜阳市中院原三任院长尚军、刘家义、张自民等人,都因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翻船落马。较之在不少法治发达的国家,法官特别是大法官、高级法官极少涉及腐败,在我们一些地方,法官几乎成了一个腐败高危人群,这一现象足以令人警醒,发人深思。①
    对于司法腐败的具体表现及其危害,笔者在此就不赘述。本文重点分析其原因及对策。司法腐败原因无外乎主观与客观方面。主观原因在于司法从业人员道德腐化、思想蜕化及对物质利益的贪婪、无限追崇导致人性及心灵的扭曲;客观方面由于权力缺乏有效监督造成权力寻租、权钱交易;一言蔽之,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我们现有的制度在“逼良为娼”。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②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在一个物欲横流、众人皆利、唯物独尊的社会里,要想使一个人尽快的堕落,最好的办法就是赋予他不受监督的裸权力。
    针对上述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司法腐败,笔者认为,可行的对策也在于精神与物质两方面。精神方面可以使法官这一职业荣誉化、神圣化。在每位法官(也可全国集中一、二次)就职前举行庄严而神圣的就职及宣誓仪式,由国家主席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授予法官荣誉称号并颁发任命书。通过这样一种对人心灵及精神的洗礼过程,让每位法官从内心深处感知这一职业的光荣与神圣、让这一无限殊荣在精神与道德层面成为法官今后审判职业生涯中抵制外在物质诱惑的良心圣经;物质方面,我们应承认人都有七情六欲、都有人之为人的各种缺点,因此,从更人性化角度考虑,如果我们能在合理范围内不断提高法官的物质及社会保障待遇,这样既能因提高行贿人的贿赂成本而减少行贿现象的发生,又尽可能的杜绝、防止因物质攀比而导致的权力腐败。虽然,这一方法表面上看扩大了现有财政支出,但当我们从国家培养一名合格法官与当其因贪污、受贿等罪名而锒铛入狱后所产生的成本差来计算;以及当社会司法腐败成风、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成为海市蜃楼时,我们为恢复社会秩序而不得不成几何倍的多于此前投入的成本来计算时,此前的投入就可谓锱铢蝇利。正如新加坡(前)财政部长胡赐道(所)明确表示:与其让官员们通过不法途径获取钱财,不如给予优厚待遇;而(其)前总理李光耀说得更直截了当:“不给政治领袖一笔可与私人企业相当的薪酬,就得把物色人才的范围局限在才能较差或成就较小的企业范围内,国家也将蒙受损失。”③
改革能带来发展,就在于改革能除旧立新。司法亦然!
注释:
//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47226402&pageno=1
②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出版,20067月版,第102页。
③转引自林喆著、《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法律出版社、19976月版,第2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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