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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律师:“假金罐门”:道德讨伐易 维权索赔难
发布日期:2012-01-01    作者:连会有律师
河北刑辩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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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金罐门:道德讨伐易 维权索赔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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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荔 来源:中国刑事辩护网 阅读: 26
 
 
核心提示:健力宝被指19年前送给奥运冠军的金罐系假造,部分当年的奥运冠军纷纷要做鉴定向健力宝索赔,而健力宝却称当年送罐的人已经不在公司了,并称可能是中介造假。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如果诉讼,则可能双方皆输。
赵荔

  日前健力宝被指19年前送给奥运会冠军的金罐系造假,在业界引起轩然大波。一方面老牌的奥运冠军要索赔要维权,另一方面,老牌的体育界企业不认可。因为事件的双方都是重量级的,所以这场战火格外引人注目。但笔者以法律人的角度看来,这场战争真的要打起来,可能不是双赢,而是双输。
  首先,奥运冠军并非稳操胜券。健力宝19年前送金罐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健力宝提出赠送,奥运冠军同意接受,双方即达成口头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虽然也是诺成合同,以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为合同成立标志。但是,在我国合同法中规定,赠与合同是一种可撤销的合同。也就是说,在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之前,是享有任意撤销权的。只要赠与人行使撤销权,赠与合同则自始不成立。当然,赠与人的撤销权并不是不受限制的,《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本案当中的赠与行为没有经过公证,显然不符合第二种情况,那么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呢?健力宝赠送金罐的行为是否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呢,这个问题谁说了算?
  根据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原告对于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也就是说奥运冠军如果起诉健力宝,其自身则负有举证义务。应该说奥运冠军要证明健力宝的行为属于第一种情况也并非易事。还是中国话太复杂了,一个是列举完毕还是列举未完,在立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大陆的立法中,等字的两种含义都有使用。这里的使用的是哪种情况,谁说了算?当然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说了算,但是,他们一直都没有说。那么,法律的解释就只能成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了。这个字的解释很重要,因为如果属于列举完毕,那么可撤销的赠与行为就仅限于救灾、扶贫两种情况,赠送金罐并不属于救灾,也不属于扶贫,那就是随时可以撤销的行为了,健力宝自是乐在其中。如果属于列举未完,那么就是说,除了救灾、扶贫之外,只要还可归入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都在其列,那就还有得一说。
  但是,为奥运冠军送金罐是否属于社会公益、道德义务呢?我看这可能不是一句话两句话能够辨析清楚的,鉴于这种说法可能也存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这里就不再展开分析。如果不能辨析清楚,那谁说了算呢?那就还要从举证责任上判断,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如果不能证明这个事实,就要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奥运冠军们可能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还有一点看似对奥运冠军有利的就是金罐已经交付,对于已经交付赠与物的,合同法规定赠与人不能撤销。但是,现在的问题是交付的赠与物存在瑕疵,而合同法规定赠与物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只有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才在所附义务限度内承担有限责任,但本案健力宝送金罐时显然没有附加义务条件,那么健力宝就不对赠与物的瑕疵承担责任。很显然,《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对于奥运冠军非常不利。
  其次,健力宝可能会失去更多。一则,如果真的通过诉讼解决,健力宝也未必胜券在握。虽然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健力宝可能占有一定的优势。但是,法律之外的因素太多,尤其是在中国。在双方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并非都会因举证归责来判断胜负,在中国的法院审理中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叫做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在疑难的案件中根据自己的经验法则和良知感观以及自由心证法则,来自由决定当事人的胜负。虽然并不一定法官自由裁量健力宝就会败诉,但是,在社会舆论一边倒的情况下,法官在法律之外,还要考虑社会效果。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特别指出,法院判决、审理案件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感受。在建立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不管法庭审理的情况如何,法官判决健力宝败诉都是存在可能的。
  还有,《合同法》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受赠人赠与物存在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有的奥运冠军将自认为价值不凡的金罐寄存在银行保险柜,由此花费了很多的金钱,这种损失健力宝可能就要承担。当然,健力宝可以以奥运冠军在银行寄存金罐是基于金罐的荣誉价值而非金钱价值为由提出抗辩,但是这种抗辩能否为法官所接受也只能是个未知数。
  二则,法庭之外健力宝会失去更多。古人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在商界,诚信是最为重要的立足之本。尤其是在倡导市场经济的今天,诚信的品质就更为可贵。不管诉讼的结果如何,是胜也好,败也罢,有一个事实是跑不掉的,那就是拿健力宝送假金罐这个事情在法庭上说事儿。官司的胜败只是一个方面,而另一个更重要的方面就是健力宝在这场战斗中还没有开始,只要宣战,就已经输掉了。他失去的将是自己的信誉——一个老牌企业苦心经营多年的信誉,而信誉的失去对于健力宝来说,甚至有可能是灭顶之灾,就如同三鹿奶粉、欧陆地板一样。
  笔者认为,假金罐事件解决的最好的方式是双方握手。健力宝作为一个老牌的体育界企业,应该摆出更高的姿态,不管是物是人非还是中介作假,都应该主动站出来承担责任,招回金罐,弥补冠军们的损失。而奥运冠军们也要得饶人处且饶人,不要动不动就拿打官司说事儿。这样,或许才能避免双输的结局。(作者单位: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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