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律师:刑讯逼供与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
发布日期:2012-01-01    作者:连会有律师
河北刑辩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刑讯逼供与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赵荔 来源:中国刑事辩护网 阅读: 130
 
  在中国大陆的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不管是新的刑事诉讼法还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都将刑讯逼供作为一种法律禁止的行为。然而,刑讯逼供的案例还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从佘祥林到杜培武,从赵作海到徐梗荣,无一不与刑讯逼供有关。既然法律明令禁止刑讯逼供,而刑讯逼供的实施者又都是懂法的执法人员,那为什么刑讯逼供还会如此猖獗呢?笔者认为,这与中国大陆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有关。
  在一些译制片或港台片中我们每每都会看到警察在抓到犯罪嫌疑人后都会说: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一定要讲,你所说的一切都将作为呈堂证供。这就是我们看到的法律上被告人的沉默权最现实的表现。沉默权是不得自证其罪的一项权利,是国际上公认的人权中的一个基本权利,也是我国签署的联合国《权利公约》*中规定的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但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公民的沉默权。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就是这个如实回答造就了多少佘祥林与赵作海这样的冤案。
  应该说如实回答本身并没有错,问题的关键是是否如实由谁来决定,侦查人员在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之时,已在心里存在一个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的先入为主的思想,他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提问就是围绕这个先入为主的中心思想来展开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回答与证明犯罪无关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根本就是冤枉的,那么犯罪嫌疑人的回答就不能形成认定犯罪的证据,这样的回答显然不合侦查人员的口味,就会被认为没有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既然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应该如实回答,侦查人员对于不如实回答的犯罪嫌疑人就有理由认为其是违法行为,进而对其刑讯,以达到逼取供证的目的。
  如果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那么刑讯逼供的现象就会大幅度减少,因为,犯罪嫌疑人被捕后,可以保持沉默,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那么侦查人员就只能想办法提高侦查技能,搜集其他证据,以证实犯罪行为,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就只有认罪了,即使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在证据充公的情况下,法院也一样可以作出有罪的判决。当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就只能作出无罪的判决了,也就是说存在放纵犯罪的可能,但是,放纵犯罪的危害性与制造冤案的危害性相比,是弊大于利。在公权利与私权利产生冲突需要抉择的时候,法律的天平应该倾向于私权利一方,这才是法制社会的价值取向。
  当然,要想有效制止刑讯逼供只靠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尚显单薄,还有诸如提高侦查人员的法律素养,改进办案的方式方法,增加办案经费和改善办案条件,废除口供定案的传统观念等等。但是,既然犯罪嫌疑人是否享有沉默权是一个主要原因,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机,我们就应该积极行动,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既是与国际接轨,更是维护公民权益的一个重大进步。(作者赵荔,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
*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www.chnlawyer.net/ShowArticle.shtml?ID=2009111117543767596.htm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