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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诉重点法条之执行和解和担保
发布日期:2011-12-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207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考点]执行和解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266条、第267条,《执行规定》第86-87条

  解析:执行和解是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主要掌握下列内容:

  1.执行和解的条件

  2.根据《执行规定》第86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3.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

  《民诉意见》第266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民诉意见》第267条,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执行规定》第87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第208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考点]执行担保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268-270条,《执行规定》第85条

  解析:该条规范的是执行担保,即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确有困难暂时没有偿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法律制度。主要掌握下列内容:

  1.执行担保的条件

  《民诉法》第208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民诉意见》第269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2.根据《民诉意见》第268条: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有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一致,但最多不能超1年。

  3.执行担保的效力

  (1)《民诉法》第208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执行担保书生效后,发生暂缓执行的后果,即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民诉意见》第268条,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3)《民诉意见》第270条,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4.《执行规定》第85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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