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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诉法重点法条之执行申请和转移
发布日期:2011-12-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二百一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考点]执行开始

  [相关法条]

  《执行规定》第19条

  解析:掌握移送执行的范围适用。

  《民事执行规定》第19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第215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考点]申请执行的期限

  解析:申请执行的期限是新法修订的内容,注意申请执行期限的变化,即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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