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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诉法重点法条之执行异议
发布日期:2011-12-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202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考点】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解析:该条为新增内容,应当重点掌握。在执行过程中,民事执行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采取保护或者补救措施请求的制度。注意掌握当事人执行行为异议的条件以及人民法院对该异议的处理及其救济。

  第203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考点】申请提级执行或指令执行

  解析:该条为新增加内容,应当重点掌握。为了解决实务中执行人员拖延执行、消极执行或克服地方保护,新法赋予申请人在人民法院拖延执行的情况下,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的权利。注意掌握申请提级执行的条件和后果,即提级执行或指令执行。

  第204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案外人的执行异议

  解析:执行异议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也是新修订的内容,应当重点掌握。对于执行异议,应当掌握以下内容:

  (一)执行异议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

  2.案外人需要对执行标的,即被执行的财产主张实体权利;

  3.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需要在案件执行过程中。

  4.案外人的异议,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

  (二)法院对执行异议的处理

  第205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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