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诉法重点之督促程序
发布日期:2011-12-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191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考点]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215条,第218条-第220条
解析: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是高频考点,应当掌握:
根据《民诉意见》第215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
根据《民诉意见》第218条,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必须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193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194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考点]支付令异议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221条、第223条、第255条
解析:支付令异议的条件以及审查是高频考点,必须掌握
1.必须书面提出并且只能是针对债务本身是否存在或其大小提出,根据《民诉意见》第221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2.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3.《民诉意见》第223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