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民诉法条之第一审程序
发布日期:2011-12-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108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案件受理的条件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39条、第141条、第144条、第145条、第148条、第151条—第153条
解析:案件受理的条件是高频考点主要掌握下列内容:
1.此处的原告要适格,被告只需明确即可。
2.根据《民诉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111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考点]案件受理时特殊情形的处理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44条-第146条、第148条、第150条—第153条
解析:案件的受理是高频考点,几乎每年都有涉及,主要掌握下列内容:
1.根据《民诉意见》第141条的规定: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根据《民诉意见》第145条,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3. 根据《民诉意见》第146条,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4.根据《民诉意见》第148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5.根据《民诉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指:根据《婚姻法》第27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根据《民诉意见》第150条,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条件的限制。
8.根据《民诉意见》第151条,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起诉离婚的: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文书。
9.根据《民诉意见》第152条,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再起诉问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10.根据《民诉意见》第153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注意]掌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运用
第120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考点]公开审判制度
解析:公开审判制度是高频考点,主要掌握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第125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考点]新证据
[相关法条]
《民事证据规定》第41条,第44条
解析:根据《证据规定》第41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根据《证据规定》第42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126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考点]反诉
[相关法条]
《证据规定》第34条
解析:反诉是高频考点,主要掌握下列内容
(一)注意提出反诉的条件
1.反诉主体具有特定性。
2.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
3.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
4.反诉请求需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
5.反诉时间的特定性。根据《证据规定》34条第3款: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6.反诉与本诉适用的程序具有同一性,且向受诉法院提出。
(二)对反诉的处理
第129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130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131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考点]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31条2款、143条、第158-162条
解析: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是高频考点,应当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下列内容:
1.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1)根据《民诉意见》第143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预交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以及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未获准许后仍不交费的。
(2)根据《民诉意见》第158条,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根据《民诉意见》第158条,无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根据《民诉意见》第159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缺席判决的情形
(1)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根据《民诉意见》第15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根据《民诉意见》第131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意见》151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限届满,被告仍不应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 人民法院应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也可以缺席判决。
第13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考点]延期审理
[相关法条]
解析:延期审理主要是把正在开的庭或准备开的庭因为特殊情形的出现而推延到下一个时间,延期审理适用于具有可预见性的情形
第135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考点]审限制度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64条、《调解规定》第4条、6条
解析:1.根据《民诉意见》第164条: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2.根据《调解规定》第4条、6条: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答辩期届满前未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自愿继续调解的延长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第13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考点]诉讼中止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93条
解析:诉讼中止是在整个审判程序中,由于特殊原因而使诉讼暂时无法继续,等待原因消失以后仍可以继续审理的情形。诉讼中止是高频考点,主要掌握其法定情形
《意见》193条: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第13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考点]诉讼终结
解析:诉讼终结即为法定原因出现以后,诉讼根本无法继续,继续下去已经失去了意义,此时,需要结束程序的制度。诉讼终结是高频考点,主要掌握法定情形。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考点]裁定的运用
解析:可以上诉、申请再审以及申请复议的裁定是高频考点,应当掌握下列内容
1.可以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2.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3.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的裁定和决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对违法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回避的决定;拘留和罚款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