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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可作价出资的范围
发布日期:2011-12-28    作者:110网律师
《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法》为知识产权出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在理论上,对于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的认识,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专利权、商标权又叫工业产权。根据《知识产权协定》(1994年)规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① 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即邻接权);② 商标权;③地理标记权;④工业品外观设计权;⑤专利权;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⑦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商业秘密权)。
是否所有的知识产权能可以资本化用作出资?或者说哪些知识产权可以用于出资?我们认为,确认的关键在于以《公司法》第27条第1款确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条件为判断标准,即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二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出资条件的知识产权方可资本化用作出资,反之,应禁止出资。比如,证明商标、原产地名称等由于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这些知识产权形态的财产权是不能被任何人当作出资向企业投资的。
实践中,对于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出资都形成了一致认可的态度,争议较大的主要是著作权可否用于出资。
我们认为,判断著作权能否可以用作出资,还是应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1款确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条件为判断标准。著作权,在我国也称作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利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人身权不能继承和转让,因此,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具备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条件,不能作为出资物;对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是可以自由转让的,该等财产权同时又具有货币可估价性,因此,完全符合非货币财产出资条件,是可以用于出资的。根据我做著作权法规定,财产权利包括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至第(十七)项共十三项财产权利,这些财产权利可以分开转让,即可以全部财产权利作为出资,也可以部分财产权利作为出资。
在选择知识产权出资时,还应注意我国法律对于以知识产权向特定性质的企业出资时,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否则出资无效。这些特别的法律规定主要为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作为外国合营之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能生产出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②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③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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