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未办理转让手续,接受转让人是否有处分权?
发布日期:2011-06-25 文章来源:法律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但是并未办理转让手续,接受转让的公司发生债务时,以公司全部财产清偿债务,能否处置该知识产权呢?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由此可说明,我国法律赋予了知识产权作为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能力。而知识产权权利人实现权利的方式有两种路径:其一是权利人直接使用;其二是权利人将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而转让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注册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商品的属性,可以作为转让的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转让注册商标的主体是转让人和受让人,转让注册商标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前者即使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转让协议,在没有获得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的情况下,仍然不能产生注册商标所有权转移的效力。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如未及时办理财产变更手续,则接受出资的公司对该知识产权不能享有最终的处分权,当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时,应以全部的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