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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问答
发布日期:2011-12-27    作者:110网律师
一、什么是村民自治?意义何在?
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村民自治的伟大实践是广大农民群众在政治上以平等公民身份参与社会生活,享有平等民主权利,直接表达自己意愿,实现自己利益要求的当家作主的途径。经过二十多年不断探索和实践,在广大农村已展现出更加蓬勃的生命力,增强了农民的法制观念,推进了法治建设的步伐,使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广大农村得以落实和推行,也为我国民主的整体发展提供了可贵的经验。通过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既发展了农村经济又化解了许多社会矛盾,为目前“三农”问题的解决也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推行村民自治制度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
 
二、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三、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原则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其基本原则是;(1)规模要适中。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也可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2)要考虑自然地理状况。要考虑各自然村之间的相互关系,注意考虑交通、风俗等多种因素;(3)要照顾民族分布。在多民族杂居地设立村民委员会,一定要考虑民族关系。在某一民族相对聚集地,即使面积较小,人口较少,也应单独设立,以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富裕;(4)要有利于村民行使民主权利。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实质就是要便于村民行使民主权利,让村民充分享受民主;(5)要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设立村民委员会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使村民直接管理本村事务,以充分体现村民当家作主的精神。
 
四、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程序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在审批程序中需要分以下三步来完成:第一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有权也有责任根据村民委员会设置原则,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提出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等方案,不能由其他组织和个人提出。第二步,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方案,须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让村民充分发表意见。第三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村民委员会一般应设立哪些下属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什么?
根据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设立后,还要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委员会。人口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调解组织,它的任务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调解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治安保卫委员会是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它的任务是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本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公共卫生委员会是群众性卫生组织,主要任务是向村民进行爱国卫生常识的宣传教育,协助搞好本地区的环境卫生等。有的还设有其他委员会,如计划生育委员会、生产服务委员会等。设立什么委员会,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为了减轻群众负担,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六、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多少合适?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根据这个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为1人,副主任一般1-2人,其余为委员。这几个成员加起来,共3-7人,最多不能超过7人。
 
七、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是什么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可见,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同时,村民委员会也应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八、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是怎样的?
村党支部与村委员会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是党章中明确规定的。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党支部,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的自治。这一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一规定反映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和村民自治的关系,体现了两方面的精神:一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要通过自己的工作,在自治活动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二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的自治活动,使村民能够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正确处理好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必须明确各自的职责。既要保证党在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又要保证村民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党的农村基层组织要注意改善领导方式,制定科学的决策,使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广大村民自觉自愿地接受领导,真正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村民委员会则要在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依法开展村民自治活动,独立自主行使法定职权。
 
九、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是什么?
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是“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村民委员会在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承担生产服务和协调方面的任务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十一、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意义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意义是:(1)村民委员会选举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保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三年一届,保持了村民委员会的生机和活力,加强了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建设,为我国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2)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乡镇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离不开广大农村阵地,而农民群众在农村社会政治生活中,享有社会主义民主直接选举的权利。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项很重要的基础工作,也是乡镇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3)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村民对村中的干部谁称职谁不称职,谁为群众着想,谁为自家打算,心中都有一杆秤。村民委员会干部三年一选,村民群众选谁不选谁,投谁一票,都会在心中掂量,用秤称一称。村民群众自己选出的干部体现了村民群众的意愿,村干部也有群众基础,受群众拥护;(4)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密切干群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有效途径。村民委员会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对村民来说,村民委员会干部村民选,村民当然要拥护和支持自己选的干部,也就能够积极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任务;对干部来说,村民选的干部自然有群众基础,工作起来就顺利得多,村内的难点、热点问题就能得到较好地解决。干群关系融洽了,社会矛盾缓解了,社会秩序好转了,农村就会出现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十二、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成员为什么要经过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选举办法》规定,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是亿万农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征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使农民群众除了正常行使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之外,又获得了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干部的权利,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在乡镇的重大发展和主要内容。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是村民自治的必然要求。自治权,首先必须有选举权。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如果不是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就不会有牢固的群众基础,就不会切实向村民负责,村民自治就难以实现。
 
十三、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坚持什么原则?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坚持的原则是:(1)直接选举的原则;(2)普遍选举的原则;(3)无记名投票选举的原则;(4)差额选举的原则;(5)秘密划票选举的原则;(6)公正、平等竞争选举的原则。
 
十四、为什么妇女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占适当的名额?
这是因为:(1)有利于保障我国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参与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工作,直接进行社会生活管理,是妇女的民主权利,也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中男女在政治上平等的具体体现。(2)有利于保护农村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妇女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直接参加管理社会事务,能够有效地维护妇女的利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广大农村妇女的呼声和愿望,同一切歧视、虐待妇女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提高妇女在农村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3)有利于村民委员会妇女工作的开展。在村民委员会各项工作中,如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健全发展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农村经济等方面,妇女都将发挥重要作用。有一定数量的妇女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可以密切同妇女群众的联系,加强对妇女的教育和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农村妇女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参与社会基层管理和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作用,为促进农村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十五、为什么要实施村务公开?
  在村民自治中,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而村务公开则贯串于四个民主实施的整个过程,它既是村民自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构成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民主选举是村民当家作主、村民自治的前提。村务公开是保证四个民主,特别是后三个民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搞好村务公开事关村民的根本利益,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搞好村务公开对培养村民的民主法律意识,健全基层监督机制,推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六、村务公开的时间有什么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涉及财务的事项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村财务情况至少三个月公布一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规定:“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十七、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村务公开的内容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应继续坚持公开。要继续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同时,要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内容。当前,要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及时公开。
 
十八、村务公开的程序有哪些?
  村务公开的程序:(1)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和拟公开的内容;(2)村民理财小组对村账目进行审核;(3)召开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参加的村“两委”扩大会议,对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和拟公开的内容等进行专题研究并通过;(4)在规定的时间内,采用公开栏等形式,向村民公开村务尤其是村财务,并告知村民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有疑问的,有权向村民委员会许多询问或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反映;(5)接受村民的查询和监督,解答村民提出的问题;(6)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十九、村务公开的形式有哪些?
  村务公开的形式一般有:(1)建立村务公开栏;(2)通过会议公开;(3)通过广播、有线电视、网络、电子触摸屏等现代媒介公开;(4)发放明白纸、公开信、公开小册子等公开。
  一个村民委员会采用何种形式公开村务,要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本村的经济情况,村民传统习惯确定,但一定要公开真、真公开,切忌图形式,搞攀比,增加农民负担。
 
二十、村民对村务公开行使什么权利?
  村民对村务公开行使下列权利:(1)对公布的内容、时间、程序等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村民委员会进行解释和答复;(2)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出,可要求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查阅本村有关财务账目和凭证;(3)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有关部门反映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村民对村务有哪些监督权?
  在村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大主席团和政府或者区县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2)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3)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自治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4)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及民主理财、村务公开等其他违法行为的;(5)连续半年以上对村务情况尤其是村财务情况不公开或假公开的;(6)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7)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等使村民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十二、村民对村民自治中的问题应向谁反映?怎样反映?
  村民对村民自治中出现的问题,首先应向村民委员会或村党支部反映,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党支部就村民反映的问题如实解答,如村民对村里的解答还有疑问,可逐级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民政部门反映,也可利用书面的形式向以上部门进行申诉,对申诉答复不服的,可向其上一级部门申诉。
 
二十三、村民如何进行信访?
  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向乡镇人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信访、民政等部门如实反映,乡镇人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信访、民政等部门应当认真接访,深入调查,依法处理。
  村民到乡镇人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信访、民政等部门信访的时间一般应当在事发后九十日内。
 
二十四、村民如何进行申诉?
  村民对换届选举中选举程序、选举结果或者本村中的重大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事发后九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后十五日内做出书面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十日内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上一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后十五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二十五、对村民就村务公开提出的疑问如何办理?
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后,村民有疑问的,可自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向村民委员会询问或者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反映。村民委员会对村民询问的事项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反映的事项应当进行审查,对有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限期重新公布。
 
二十六、村民会议的性质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是农村村民参与最多、规模最大的会议。这一特点决定村民会议是农村自治组织中能最直接、最全面地表达村民利益和愿望的组织形式,因而也应该是最有权威性的自治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规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事务中享有最高的决策权,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具有最高决策地位。凡是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必须由村民会议批准、同意和最后做出决定,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各个工作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等其他自治组织负责执行。
 
二十七、村民会议有哪些职权?
  村民会议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决策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实施办法》对村民会议决策的事项作了详细规定。(2)立约权。是指村民会议具有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方面的建章立制的权力。(3)组织权。是指村民会议有权通过选举方式和一定的合法程序,组成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的村民自治组织。(4)监督权。是指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有权进行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该法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二十八、村民会议的具体形式有哪两种?
  村民会议的具体组织形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全体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也叫全体村民会议。这是村民会议的最高形式,也是最完整的形式。二是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也叫户代表村民会议。这是在全体村民会议不便召开的情况下设置的村民会议的特殊形式。此外,还有一些临时性的、不规范的村民会议形式,如为了研究解决特殊问题或某些专门问题,邀请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的代表参加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户代表村民会议等形式。
 
二十九、村民会议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怎样的?如何正确处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会议的关系?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二点来认识。(1)从工作职能方面来看,是决策与执行的关系。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拥有最高决策地位,而村民委员会是通过村民会议选举产生的管理性机构;村民会议是村规民约的制定者,即决策者,而村民委员会则是村规民约的执行者。(2)从权力产生方面看,是权力委托与受托之间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及其权力,来自于村民会议的授权,没有这种授权或权力委托行为,村民委员会就无法产生,更不可能享有合法的权力。
  正确处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会议的关系,在实际运作中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及时有效地召开村民会议,就村内重大问题做出决策,以保障村民会议的权威性;二是村民委员会及时报告工作,以接受村民会议和村民的监督;三是村民应积极支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使村民委员会能够顺利实施村民会议通过的各种决定。
 
三十、村民会议及其决议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召开村民会议,应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也就是说,参加村民会议的村民或户代表要符合法定人数,会议才能进行,会议做出的决定要有参会人员的一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三十一、村民代表的条件有哪些?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监督功能及桥梁、纽带作用,决定了村民代表要具有较高的素质,其基本条件应为:(1)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2)遵纪守法,公道正派;(3)有一定的参政、议政的能力;(4)热心为村民服务,敢于坚持原则,主持正义;(5)密切联系群众,在村民中有一定的威信。
 
三十二、村民代表的权利有哪些?
  村民代表受村民委托代行村民的权利。主要权利有:(1)提出议题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村民代表有权提出议题或议案;(2)审议决定权。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决策,形成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各种决定,所做决定须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有效;(3)监督评议权。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4)反映和建议权。对村里的各项工作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反映,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各种建议;(5)联系村民征求意见权。村民代表联系村民征求意见时,不受外界干涉。
 
三十三、村民代表的义务有哪些?
村民代表的义务为:(1)密切联系村民。在讨论和决定问题时,真实地代表和反映自己所代表的村民的利益和意愿;(2)积极参加会议。遵守会议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能力;(3)学习宣传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教育村民遵纪守法和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4)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和法规,带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5)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动员和教育村民自觉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管理;(6)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
 
三十四、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办法和议事原则是什么?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办法是: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也可以临时召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前,村民委员会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群众要求选好会议议题,并及时通知代表。各村民代表应在自己代表范围内的村民中及时征求意见,将其形成的提案带到村民代表会议上。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村民委员会要向村民代表会议汇报工作,听取意见,并接受其监督。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出的问题,要列入村民代表会议的议程。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原则是:(1)依法议事的原则;(2)符合政策的原则;(3)和村民会议保持一致的原则;(4)从整体利益出发的原则;(5)体现村民自治的原则;(6)坚持直接民主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十五、村民代表会议的基本职权有哪些?
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会议的授权开展工作,其基本职权有以下几个方面:(1)决定权。即村民代表会议对村中重大事项的决定权;(2)审议批准权。即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等方面的审议批准权。此外,还包括村民委员会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其他议案,以及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所做出的不符合法律、政策和村民利益的决定的否决权;(3)一定的立约权。指村民代表会议在特定条件下享有的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建章立制权;(4)监督权。指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的监察、督促权。其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成绩和效果进行评议;二是对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查;三是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四是对村规民约等本村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三十六、村民代表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有哪些?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问题大致有两大类,一类是政务,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任务;另一类是村务,即本村内部的事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会议的授权讨论有关村务管理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1)制定、修改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草案,并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2)讨论决定本村的年度各项生产计划及主要措施;(3)讨论决定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的完善,审查重要的经济合同;(4)审查年度收支预算和上年收支决算;(5)讨论决定新上、扩建建设项目,以及兴办的各种公共福利事业;(6)讨论决定机、电、水及其他集体物资的管理和使用;(7)讨论决定村级建设规划和宅基地安排;(8)审查其他关系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十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问题并做出决定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第一,在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之前,村民委员会要将会议有关议题通告村民代表,以便村民代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代表村民利益和意愿参与有关问题的讨论;第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汇报并说明本次会议的议题情况;第三,村民代表讨论有关议题,并发表自己的意见;第四,村民代表对各项议题进行表决。
 
三十八、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会议的关系是怎样的?
  第一,从性质上看,它们是同一性质的机构,是同一性质机构的不同组织形式之间的关系。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都是村民实行自治,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民主决策机构,只不过具体组织形式不同而已;第二,从社会功能上看,它们是互补性的关系。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各具优势、功能互补的民主决策组织;第三,从权力产生关系上看,它们是权力委托与受托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力产生于村民会议的授权和委托,前者是权力委托者,后者是权力受托者。
 
三十九、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谁主持召开?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四十、什么是村务公决?
  村务公决是在村民会议不能召开或者不宜召开的情况下,由村民对村中大事进行直接投票表决的决策形式,是村民会议的重要补充。
 
四十一、如何组织实施村务公决?
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务公决时,应将公决事项、法规依据、情况说明等印制在村务公决票上,并留有村民表决栏,便于村民填写意见。表决票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监督村务公决票的发放、收回和统计过程。村务公决结束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并对公决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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