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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司考解读(5)
发布日期:2011-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四、关于选举中不正当手段和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1、修订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2、修订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3、命题角度分析:对在选举中的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村民通过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调查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宣布其当选无效。对选举中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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