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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司考解读(8)
发布日期:2011-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六、关于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程序的完善

  1、修订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2、修订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5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3、命题角度分析:

  (1)村民会议的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的会议。这是村民会议的最高形式,也是最完整的形式,也可叫村民大会。另一种是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也叫户代表会议,是特殊情况下召开的不完全的村民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无论哪种形式,村民会议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2)修订后的新法完善了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程序。同时,该法进一步充实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并规定了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关于村民代表会议: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产生村民代表,定期和不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在村民中有较高的威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决策能力。村民代表中,妇女应有适当名额。要完善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村民制度,确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直接来源于村民会议的授权。授权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在换届选举时实行授权,增加一个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程序,在授权书上写明授哪些事项、授多长时间。二是召开专门的村民会议进行授权。三是在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时,在其中明确授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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