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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司考解读(3)
发布日期:2011-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关于选民条件的规定

  1、修订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修订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3、命题角度分析:根据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本村村民不一定全是本村选民,选民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年满十八周岁。第二,选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有特殊情况,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如婚嫁、征地、人才引进等,是否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由本村具体选举办法确定,但每一选民只能在一地登记。第三,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村民是否被剥夺权利,应以司法机关的法律判决文书为准。另外,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期间,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待精神正常时再恢复行使选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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