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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司考解读(4)
发布日期:2011-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三、关于完善村委会成员罢免程序的规定

  1、修订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2、修订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3、命题角度分析:完善了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程序,增加“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的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会议不再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参与投票表决权的人员规定由原来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修改为“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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