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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过关心得经验谈
发布日期:2008-06-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行政法》过关心得经验谈

一、行政法命题的几个主要特点

(一)从考查内容上分析,表现为有限分值的相对分散化。

    首先,从宏观层面来讲,行政法是一个关键的第二梯队学科。

    近几年来,行政法占整个司法考试考分的比值基本上是保持稳定的。最多的时候是2003年,占到了12%,最少的是2004年,仅占约8%,总的来说是接近10%左右。也就是说,行政法在分值上和民法、刑法两个第一梯队学科比起来还是有明显差距的,属于第二梯队学科。这是由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相对落后和不完整所决定的,我国当前的行政法体系只建立了大约一半左右,而司法考试又以考查实定法的规定为主,不可能太多地脱离实定法去考纯粹的理论,这就造成了行政法的考分不多,这种情况在近几年内很难得到改变。但行政法目前作为一个第二梯队学科,却在司法考试中扮演者一个关键的角色,有如足球比赛中的一名防守型边后卫,搞得不好就会经常被对方从这个位置上突破。尽管它的位置算不上显要,但由于其考查难度很大,得分率较低,使它经常成为司考这个“木桶”上最短的一块木板,导致了考生的失败。因此,对于行政法的备考和复习值得考生们十二分的注意,把它摆到一个比较重要的位置。2005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客观题仍为40分,其中单选题12题、多选题11分、任选题3分。但是,2005年在试卷四安排了一个行政法案例分析题(10分)。就难度而言,2005年较2004年有所下降,但仍比2003年难。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仍是司考失分的重灾区之一。

    其次,从中观层面来讲,行政法各部分的分值分布逐渐均衡。

  在以前,行政法中各个部分的考分分布极其不均衡。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两个部分的分值加起来几乎就要占到全部考分的2/3,基础理论和各种行为法所占的分值十分有限。但随着其他行政法制度的不断建立和完善,以及司法考试对理论考查的日益重视,其他部分的分值近年来逐步增加。比如,行政法导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理论三个部分的知识构成了行政法的主要理论知识,但2002年之前考得很少,基本上不超过3分。从2002年律考改为司考开始,这部分的分值上升到了6分以上,增长了1倍以上,2003年由于考了论述题更是增加到了罕见的17分,占1/3强。各种行政行为法的分值也在上升,以前基本上是5分以下,现在增加到5-10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以往比较罕见的行政行为,诸如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调解、行政应急等开始在试题中出现,有的甚至多次出现,2004年这些行政行为就考了大约5分左右。相应地,诉讼法与复议法的分值下降了许多,2000年占2/3,2002年仍然过半,2003年降到40%多,2004年只剩下了1/3。这个特点提醒考生们复习时用时、用力也要相应均衡分配,从“重点论”逐步转向“多点论”。

  具体到行政法的知识点分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含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行为法(含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政府采购法)和行政救济法(含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三大部分。历来,行政诉讼法占了半壁江山,行政组织法方面1~2道,行政处罚法方面1道。这在2005年没有什么大的变化。但是其他部分则每年变数较大。在2004年对行政复议法的考查特少,而2005年对行政复议法的考查有了较大提高,但对国家赔偿法的考查下降了,只是在个别题目个别选项中涉及。

    再次,从微观层面来讲,各个考点之间的分值分布有所分散。

    行政法大约有20个大的知识点是经常考查的,其中基本理论与行为法有6个,行政诉讼与复议法有10个,国家赔偿法有4个。在2000年到2003年,这20个知识点所占的考分比例极大,约在85%左右,而复议和诉讼部分的分值又尤为集中,这种考点集中的情况在所有部门法中是很罕见的。但2004年的情况已经有所改变,20个考点的分值在这一年下降到了75%左右,少了10个百分点。同时,这75%在20个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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