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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日期:2011-12-01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全文】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66件,要求制定法律15部,修改法律9部。
  我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的规定,在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时与领衔代表沟通的基础上办理代表议案,并注意将议案办理与我委承担的立法和调研等工作密切结合起来。2007年10月10日,我委召开第二十五次全体会议,对议案办理意见逐件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10件代表议案提出的3项立法项目,法律草案已经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关于制定循环经济法的议案4件
  我委已经完成了循环经济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法律草案已于2007年8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有关明确政府、企业、公众责任和有关循环经济规划、废物回收体系、激励措施等方面的建议,草案已经采纳。目前,我委正配合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认真做好该法的审议修改工作。
  (二)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议案4件
  国务院已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全面建立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加大处罚力度等建议,已经在修订草案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我委将在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配合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做好该法的审议修改工作。
  (三)关于制定海岛保护法的议案2件
  海岛保护法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委已于2006年8月完成了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早审议海岛保护法草案。
  二、14件代表议案提出的2项立法项目,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一)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13件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于该法修改涉及征地制度改革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论证和试点,短期内难以完成。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关于制定自然保护区法的议案1件
  自然保护区法的制定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我委已经基本完成该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我委将抓紧进行协调工作,力争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24件代表议案提出的6项立法项目,2项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4项正由有关单位研究起草,建议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计划
  (一)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15件
  我委曾多次就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过调查研究。调研结果表明,现行环境保护法不能适应目前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提出的“修订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已围绕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做了大量准备工作。我委认为,启动环境保护法修改工作的条件已经具备。建议将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列入下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二)关于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国家环保总局成立了起草小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准备工作已经开始。我委认为,土壤污染的监控、管理有其特殊性,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议将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下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三)关于修改水土保持法的议案3件
  水土保持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目前,修改草案已经初步形成。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工作,在条件成熟时,由国务院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关于修改矿产资源法的议案3件
  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计划。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工作,尽快由国务院将修改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修改工作正在进行。建议国务院及有关主管部门加快工作进度,尽快由国务院将修改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六)关于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
  我委认为,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建议国务院及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开展修改准备工作,条件成熟时,由国务院将修改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18件代表议案提出的12项立法项目,有些处于立法准备阶段,有些需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落实,有些可在相应的法律中规范,可以不进行专门立法
  (一)关于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增补电子废弃物处理有关规定的议案和制定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和循环利用法的议案2件
  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电子废物的回收、处置已作了规范;目前正在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对电子废物的回收责任和循环利用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因此,目前可以不专门制定电子废物回收处理和循环利用法,也可不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关于修改水法和制定水权交易法的议案4件
  有关节约用水、强化流域管理、跨流域调水、水权制度等问题在现行水法中已有原则规定。当前可以不修改水法或制定水权交易法。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并在起草工作中认真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
  (三)关于制定节水法的议案1件
  水法和正在审议中的循环经济法草案已对节水问题作出要求,具体管理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规范。节约用水条例的制定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目前,条例的框架和基本方案已经形成,代表议案中提出的一些重要意见已得到采纳。建议国务院尽快颁布节约用水条例。
  (四)关于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法或长江法的议案2件
  长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涉及众多部门和地区,情况十分复杂,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我委建议,对目前长江流域开发保护中的一些急迫问题,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解决。
  (五)关于制定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或自然资源法的议案2件
  我委曾组织对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或自然资源法进行过立法论证。论证结果表明,由于不同自然资源的特性不同,开发利用和管理方式差别很大,加之现行管理体制比较分散,难以将所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问题在一部法律中解决。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可以通过修改有关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加以解决。
  (六)关于制定湿地保护法的议案1件
  制定湿地保护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的立法计划。建议国务院尽快完成湿地保护条例的制定。
  (七)关于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法的议案1件
  保护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是土地管理法最主要的立法目的之一,有关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行。
  (八)关于制定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法的议案1件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做了原则规定。我委建议通过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解决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
  (九)关于制定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法的议案1件
  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管理十分必要。建议国务院先抓紧制定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行政法规,并经实施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制定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法。
  (十)关于大洋矿产资源立法的议案1件
  通过国内立法,赋予我国有关单位从事大洋资源开发活动的法律地位,对保障我国在国际海域的开发权益和行政管理权力具重大意义。建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适时开展大洋矿产资源立法研究。
  (十一)关于制定浅海滩涂养殖用海管理法的议案1件
  关于浅海滩涂养殖,现行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渔业法已有一些规定。议案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建议通过完善这两部法律解决。
  (十二)关于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的议案1件
  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是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矿山地质环境管理问题,建议作为矿产资源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具体管理办法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定。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2007年10月11日


  附件: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66件,要求制定法律15部,修改法律9部。审议意见如下:
  一、10件代表议案提出的3项立法项目,法律草案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关于制定循环经济法的议案4件
  徐景龙、袁承东、金志国、周晓光等123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循环经济法或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议案共4件(第146、213、360、388号)。议案提出,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为给发展循环经济创造一个明确的政策导向系统和可靠的政策支持系统,建议制定循环经济法或者循环经济促进法,依法推进循环经济的顺利发展。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循环经济法纳入立法计划,并责成我委组织起草。根据立法计划,我委认真研究各地以及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研究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开展专题调研,先后共召开三十多次座谈会和论证会,并与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多次就草案中的有关重要制度进行了沟通。2006年12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指示,全国人大法律委、财经委、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加入起草领导小组,共同进行研究和起草工作。2007年1月,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给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有关科研机构共170余家单位和专家,共收到反馈意见一千余条。起草领导小组根据反馈意见,与有关方面作了进一步的协调,反复修改文本,达成广泛共识。2007年6月22日,我委召开第23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循环经济法(草案)。法律草案已于2007年8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循环经济法草案注意吸收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对主要工业行业和重点企业进行重点规范,注重发挥政府、企业和公众以及其他主体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积极性。根据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草案规定了规划制度、总量调控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重点企业管理制度、产业指导政策以及一系列激励政策,形成了约束和激励并重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二)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议案4件
  徐景龙、曹大正、唐健、张余庆等125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议案4件(第140、295、509、613号)。议案提出,当前我国水环境污染状况十分严峻,污染治理滞后,污染事故频发,水生态破坏,饮用水安全存在诸多隐患。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完善政府责任和管理体制,建立总量控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强化水污染控制,应对水环境危机。还有议案建议针对建设南水北调工程,补充有关跨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我委认为,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的污染减排目标,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水污染控制措施是必需的。为此,必须对现行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监管内容和监管手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有关方面的呼吁,国务院及有关主管部门用了两年多的时间起草了水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起草过程中,我委将代表议案送交有关部门,请他们在修改时参考。目前,国务院已将修订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全面建立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加大处罚力度等建议,已经在修订草案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
  为了做好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审议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我委将在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配合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做好该法的审议修改工作。
  (三)关于制定海岛保护法的议案2件
  褚以琳、郑茂杰等6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海岛法和尽快审议并通过海岛保护法的议案各1件(第330、768号)。议案提出,海岛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领土主权、国防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对海岛的无序开发,导致海岛生态破坏、海岛数量减少,问题日益突出,亟待立法保护。议案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海岛法或者海岛保护法。
  我委认为,加强海岛保护对保障海洋生态系统的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保证海岛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通过立法明确海岛权属、保护海岛及海岛生态是十分必要的。海岛保护法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经过近三年的努力,我委已于2006年8月完成了海岛保护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早审议海岛保护法草案。
  二、14件代表议案提出的2项立法项目,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一)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13件
  华岩、陈慧珠、姜鸿斌、邢克智、叶继革、袁敬华、张荣锁、李根、郑粉莉、张凤仙、孙桂华、张燕、郭小丁等393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13件(第6、157、267、300、313、344、419、420、444、452、562、636、706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规模不断扩大,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已经严重滞后,迫切需要对土地征收征用制度进行改革,提高补偿标准,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同时,应当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兼顾耕地数量和质量,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完善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对土地管理法作了一次修改,国务院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土地管理法修改说明中提出:“对土地管理法其他内容的修改,我们正在抓紧工作,待中央关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出台后,国务院将提出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三年来,国务院及有关主管部门在征地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大量的试点,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在2004年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征地补偿的原则、补偿标准和来源、失地农民的安置方式以及征地程序等方面作了重大创新,规定了一系列新的措施。2006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征地制度改革的有关内容。与之相配套,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规章。为了做好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工作,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还联合发布了有关通知,细化了指导意见提出的被征地农民的各项社会保障措施。为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按照这一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制定了《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广泛开展的试点工作,为征地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新思路和新方法。但是,该法修改涉及征地制度改革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有关方面的认识尚不够一致,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论证和试点,短期内难以对土地管理法进行全面修改。
  全国人大非常重视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权益的保障问题,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从物权的行使和保护角度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权益保护等方面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正在起草的农民权益保障法也考虑就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做出规定。
  我委赞成修改土地管理法,并一直跟踪和督促该法的修改工作。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将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关于制定自然保护区法的议案1件
  姜德明等37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自然保护区法的议案1件(第26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自然保护区所面临的开发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建设和管理出现诸多新问题,建议尽快制定自然保护区法。
  自然保护区法的制定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委作为组织起草单位,已经做了大量调查论证工作。我委认为,为有效解决当前自然保护区普遍存在的过度开发、保护经费不足、管理能力欠缺等问题,建立良好稳定的长效保护机制,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是很有必要的。同时,为进一步加大自然生态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力度,理顺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等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区域之间的关系,实现对各种自然保护区域的统一、科学管理,我委以“十一五”规划纲要为依据,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起草了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区域统一纳入调整范围的综合性法律。目前,该自然保护区域法草案已经广泛征求过有关方面的意见,绝大多数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表示支持。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管理体制、管理经费、补偿措施、处罚力度等问题,在该法草案中已有明确的规定。我委将抓紧进行草案协调工作,力争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24件代表议案提出的6项立法项目,2项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4项正由有关单位研究起草,建议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计划
  (一)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15件
  华岩、姚莉、任玉奇、徐景龙、周晓光、侯自新、汪惠芳、黄细花、季建业、张风仙、梁毅、潘复生、刘岩、张新实、张学东等469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15件(第8、62、84、141、237、297、386、405、413、454、515、573、679、705、747号)。议案提出,现行环境保护法实施已有18年,目前该法的地位和内容均已不能适应当今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建议尽快进行全面修改,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近些年来,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代表议案逐年增多。为此,我委曾多次就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进行过调查研究。调研结果表明,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能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已经引起全国人大代表及社会有关方面的广泛关注。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的“修订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围绕环境保护法修改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对一些修改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论证,明确了法律的修改思路。我委认为,启动环境保护法修改工作的条件已经具备,建议将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列入下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二)关于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
  徐景龙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第142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土壤污染加剧,严重威胁生态安全、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建议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尽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建立土壤污染普查制度、风险评估制度、信息管理体系等法律制度,确立土壤环境的保护责任机制,开展土壤污染预防和修复工作。
  国家已经将防治土壤污染问题提上了工作日程。《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进行全国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并抓紧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2006年7月,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启动。国家环保总局成立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小组,立法准备工作已经开始。
  我委认为,土壤污染的危害已经开始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而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在规范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难以适应需要。我委对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工作十分重视,专门进行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论证,召集国内外专家对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通过一系列的研究,我委认为,土壤污染的监控、管理有其特殊性,尽管从预防角度看,一些防止土壤污染的内容可以通过修改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实现,但在监管、修复、风险评估与控制、责任追究等方面,仅仅通过修改现行法律无法解决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为此,建议将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下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三)关于修改水土保持法的议案3件
  阮文忠、章联生、任玉奇等96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水土保持法的议案3件(第222、326、473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水土流失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现行水土保持法的许多规定已经不能满足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需要进行修改,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扩大监管范围,建立补偿机制,加大处罚力度。
  水土保持法的修改已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具体工作由水利部负责。水利部于2005年1月启动了水土保持法的修改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努力,修改草案已经初步形成,并已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委、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水利部门的意见。目前,水利部正在整理和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改草案作进一步完善。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现有修改草案稿中已经作出了相应的反映。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工作,在条件成熟时,由国务院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关于修改矿产资源法的议案3件
  叶继革、王登记、董连慧等94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矿产资源法的议案3件(第318、638、655号)。议案提出,现行矿产资源法对于矿产资源的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管理方法都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产资源的管理要求,应当进行全面修改。应当明确矿业权的民事财产权属性,突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和流转制度,增加设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补偿制度和土地复垦制度等。
  矿产资源法修改已经列入国务院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计划。根据国土资源部反馈的意见,有关法律修改的准备工作2003年就已启动,迄今已经完成了修改研究报告等多份论证材料,议案所提建议受到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将会在法律修改时予以体现。
  修改矿产资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2年就提出了要求。我委认为,伴随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改革和矿业权有偿取得试点工作的进行,矿产资源法修改的条件已经具备。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工作,早日将矿产资源法修改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
  张余庆等32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第614号)。议案提出,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无法有效地防治大气污染,建议再次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着力对大气污染进行区域联合整治,强化总量控制,加大处罚力度。
  我委认为,2000年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来,传统的煤烟型污染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但在能源消费急剧增长的推动下,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一直居高不下,部分城市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问题仍然十分突出,需要进一步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配套法规,以有效控制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从2005年开始进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研究论证工作,重点是研究全面推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强化对企业的污染监控,加大处罚力度。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工作已经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起草。我委建议国务院及有关主管部门加快工作进度,尽快由国务院将法律修改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六)关于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
  黄细花等33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第404号)。议案提出建议重新界定环境噪声污染的定义,修改征收环境噪声排污费的规定,完善限期治理制度,补充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控制的有关规定,加大处罚力度,促进环境噪声污染问题的妥善解决。
  我委认为,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在“环境噪声”标准、环境噪声污染控制范围、环境噪声污染排污费、限期治理决定权、建筑施工噪声、部门管理职责以及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方面均已不能适应当前环境噪声控制工作的需要,应当进行修改。经过多年的工作,我国在噪声控制方面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可以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的重要基础。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开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准备工作,条件成熟时,由国务院将该法修改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18件代表议案提出的12项立法项目,有些处于立法准备阶段,有些需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落实,有些可在相应的法律中规范,可以不进行专门立法
  (一)关于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增补电子废弃物处理有关规定的议案和制定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和循环利用法的议案2件
  周文玉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电子废物回收处理和循环利用法的议案1件(第45号)。议案提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控制电子废弃物污染规定得不具体、不全面,其有关配套行政法规的效力有一定局限性,建议制定专门法律,将有关规定上升为法律。张学东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增补电子废弃物处理的有关内容的议案1件(第740号)。
  伴随我国电子电器产品淘汰报废高峰的到来,电子电器产品的回收处理、循环利用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有关电子废物回收利用的立法问题,2002年公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电子废物的回收处置已经规定了法律义务;目前正在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对电子废物的回收责任和循环利用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但是,由于电子废物种类繁多,回收、处置、利用的方式、方法、途径差异较大,法律无法对电子废物的回收、处置、利用问题作出统一而又具体的规定,很多具体问题只能通过制定法规、规章分门别类地解决。为有效管理不同类别的电子废物的回收、处置、利用行为,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了大量的试点、示范工作,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七个部委联合发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还起草了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草案,制定该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2007年的立法计划。我委认为,现行法律和正在审议的法律草案能够为电子废物的管理及法规制定提供必要的依据,代表议案中所提出的具体要求,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多已考虑。因此,目前可以不专门制定电子废物回收处理和循环利用法,也可不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关于修改水法和制定水权交易法的议案4件
  童海保、曹大正、刘赐贵等100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水法的议案3件(第138、294、305号)。议案提出,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促进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建议对水法的一些具体条文进行修改,突出节约用水,体现对南水北调等大型调水工程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流域管理体制和水权制度。周晓光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水权交易法的议案1件(第236号)。议案指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建立和水资源紧缺矛盾的日益暴露,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水资源的配置和节水已经不适应形势的要求,建议制定水权交易法,通过建立用水定额体系和水权交易市场等,发挥经济手段在水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
  水利部认为,有关节约用水、强化流域管理、跨流域调水、水权制度等问题在现行水法中已有原则规定,这些规定基本上可以满足当前工作的实际需要,许多具体问题可以通过制定配套法规解决。因此,当前尚无必要修改水法。针对具体条文的修改意见,水利部的意见是:
  水法第八条对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建立节水型社会提出了原则规定,第五十一条又明确规定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据此,国务院发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并正在起草节约用水条例。代表议案所提建议,将在制定节约用水条例时考虑。
  水法第二十二条对跨流域调水工程管理作了原则规定。考虑到南水北调工程是改变我国供水格局的重大战略性工程,会对相关地区的水资源配置格局和管理模式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规范南水北调工程管理的行政法规。水利部已于2006年开始着手研究制定《南水北调用水管理条例》,因此,不需要专门对水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进行修改。
  关于流域管理机构职责,水法的规定是明确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在制定规划、水资源调度、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法律规定也比较具体,基本可以满足流域管理的需要。因此,亦无需专门为此修改水法。
  关于完善水权制度、建立水权交易制度的问题。全国人大制定的物权法已经为完善水权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水法中有关水量分配、水量调度、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等规定,也为进一步完善水权制度、开展水权交易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因此,我委认为目前尚无必要制定水权交易法,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时认真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关于制定节水法的议案1件
  汪惠芳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节水法的议案1件(第387号)。议案提出,由于节约用水管理的法制建设滞后,用水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管理、节水产品认证、新建项目用水审核等节水管理机制不健全,建议制定节水法,以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
  现行水法和正在制定的循环经济法都对节约用水问题作了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法制办从2005年起开始组织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建设部等部门进行节约用水条例的研究起草工作,并将制定节约用水条例列入了国务院2006年的立法计划。目前,条例的框架和基本方案已经形成。代表议案提出的关于节水定额、用水计划、节水产品认证、节水管理等具体意见,在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中已经采纳。建议国务院尽快颁布节约用水条例。
  (四)关于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法或长江法的议案2件
  黄席樾、厉无畏等61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法或长江法的议案共2件(第586、728号)。议案提出,长江流域水环境安全形势严峻,建议借鉴国外水资源流域管理的立法经验,建立、健全和完善长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统一规范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建设活动,维护长江流域水环境安全,保障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水利部认为,长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涉及众多部门和地区,管理关系异常复杂,实施综合管理十分困难。面对长江流域特殊的水资源保护管理问题,现行以行政区为管理基础的法律有较大的局限性,特别是缺乏流域协调机制和程序,很多问题难以解决。水利部自2003年起开始进行长江立法研究工作。考虑到直接制定综合性的长江法难度很大,水利部建议先就长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问题制定行政法规,作为现行水资源保护法律的补充,待时机成熟后,再制定综合性的长江法。
  我委认为,我国现行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已对流域管理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在有关流域协调机制、流域发展规划、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流域污染监控和水环境质量责任、流域生态保护和补偿等方面,还存在着制度的空白,在目前制定法律的条件尚不够成熟的情况下,对长江流域开发保护中的一些急迫问题,建议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解决。
  (五)关于制定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或自然资源法的议案2件
  童海保、傅琼华等64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或自然资源法的议案2件(第143、415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致使自然资源的开发压力越来越大。由于对资源的破坏和不合理利用行为没有进行有效遏制,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单项的自然资源为规范对象,在指导思想、部门职责划分、法律制度设计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法律之间矛盾冲突严重,没有形成综合、协调、统一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建议制定自然资源基本法或自然资源法。
  为解决代表们提出的上述问题,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列入了立法规划。为此,我委组织进行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研究论证的结果是,由于不同自然资源的特性不同,开发利用的方式和管理措施也有很大的区别,加之受现行管理体制的制约,难以将所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问题在一部法律中解决。为了切实解决代表们提出的问题,当前最有效的措施就是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综合性的环境资源法律,强化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完善监督管理程序和矛盾协调解决机制,切实落实保护责任。目前,上述法律的修改准备工作均已启动,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建议在法律修改时予以解决。
  (六)关于制定湿地保护法的议案1件
  郭海亮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湿地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719号)。议案提出,湿地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十分明显。目前,我国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不健全,管理体制不完善,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严峻,建议尽快制定湿地保护法。
  制定湿地保护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的立法计划。该条例草案对湿地的管理体制、规划、分类、用途变更、湿地资源调查监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内容作了比较具体的规范,基本反映了代表们所提意见和建议。我委建议国务院尽快完成湿地保护条例的制定。此外,目前约有40%左右面积的湿地已经被划为自然保护区,我委正在起草的自然保护区法草案,如能通过将为保护这部分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湿地提供法律保障。
  (七)关于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法的议案1件
  任玉奇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83号)。议案提出,现行法律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力度不足,有关规定可操作性较差,建议制定专门的基本农田保护法。
  我委认为,保护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是土地管理法最主要的立法目的之一,有关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完善,应当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行,目前可以不单独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法。
  (八)关于制定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法的议案1件
  钱永言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水生生物养护法的议案1件(第286号)。议案提出,由于水体污染、河流生态破坏等原因,目前我国水生生物资源严重衰退,野生生物种群明显减少,部分水域甚至出现生态荒漠化迹象,外来物种入侵危害严重,建议尽快制定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法,建立起完整的养护执法和监管体系,遏制水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农业部认为,多年来,我国已经实施了一系列加强渔业资源养护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了资源管理制度,完善了养护执法和监管体系,并初步形成了与养护工作相适应的科研、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我国水生生物养护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可以通过修改完善《渔业法实施细则》和《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解决,目前不需要制定专门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法。国家海洋局认为,制定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法必须考虑其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
  我委认为,关于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和养护问题,现行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经有相关规范,代表议案中所提出的问题多数是执法不力造成的。如果再专门就水生生物资源养护问题制定法律,不仅解决不了现存的问题,还有可能造成其与现行法律的重复冲突问题。我委建议通过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渔业法实施细则》和《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解决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已经列入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日程。
  (九)关于制定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法的议案1件
  周晓光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法的议案1件(第391号)。议案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法,对外来物种的风险、预警、引进、消除、控制、生态恢复、赔偿责任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遏制农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安全形势不断恶化的趋势,保障我国的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人民健康。
  国家环保总局认为,我国目前缺乏有关外来物种预防、引进、运输、转移、控制和清除的专项法律,造成实际工作中各部门权责不清,给综合防治工作带来困难,有必要制定专门法律。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建议国务院制定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环境安全的行政法规。目前,国家环保总局正按照管理分工,从事这个法规的起草。
  我委认为,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管理十分必要。建议国务院先抓紧制定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行政法规,以及时解决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外来物种的风险评价、预警、引进、消除、控制、生态恢复、赔偿责任等问题。在总结行政法规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再考虑制定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法。
  (十)关于大洋矿产资源立法的议案1件
  高之国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大洋矿产资源立法的议案1件(第554号)。议案指出,近些年来不少西方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确立国际海底勘查、开采权属,对权属区块实施管辖,为本国在国际海域的勘查和开采活动提供依据,使其在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相关协定方面更具主动权。议案建议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适时启动我国的大洋矿产资源立法研究工作。
  随着全球自然资源的日益紧缺,国际海底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凸现。根据国家海洋局的介绍,目前我国已经开始部署开展大洋矿产资源的勘探活动。通过国内立法,赋予我国有关单位从事大洋资源开发活动的法律地位,对保障我国在国际海域的开发权益和行政管理权力具有重大意义。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适时开展大洋矿产资源立法研究。
  (十一)关于制定浅海滩涂养殖用海管理法的议案1件
  练知轩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浅海滩涂养殖用海管理法的议案1件(第39号)。议案提出,当前养殖用海特别是传统浅海滩涂养殖用海与其他经济建设用海的矛盾日益上升,给渔业经济发展和渔区社会稳定带来一系列问题,有关法律对此缺乏有效规范,建议专门制定浅海滩涂养殖用海管理法加以解决。
  我委认为,浅海滩涂养殖管理是海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议案所提有关浅海养殖用海功能区划、用海许可、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等问题,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已有明确规定。有关渔业养殖区域利用管理问题,渔业法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如果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再制定专门的浅海滩涂养殖用海法,很有可能会造成相关法律之间的交叉,为此,当前可不制定浅海滩涂养殖用海管理法。议案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建议通过完善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渔业法解决。
  (十二)关于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的议案1件
  朱震刚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281号)。议案提出,为了改变我国矿山环境治理的被动局面,避免日益增多的采矿地质环境破坏,应当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以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责任,搞好矿山环境治理规划和方案,建立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我委认为,考虑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是采矿权人的重要义务,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也是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矿山地质环境管理问题,建议通过修改矿产资源法提出要求,具体管理办法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定。因此,目前可以不专门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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