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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 53件,涉及24个立法项目;其中属于修改法律的有9项31件,属于制定法律的有15项22件。我委在收到交付审议的议案后,认真学习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的工作报告,落实有关“坚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坚持为代表服务的思想,加强服务保障,扩大代表对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参与,认真听取代表的批评意见,提高代表议案办理质量”的工作要求,对议案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形成了议案分析报告,制定了议案审议工作计划,并报送常委会办公厅。 按照议案审议工作计划,在办理工作中,我委分别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邀请有关代表参加调研活动,努力做到议案办理同立法和监督工作的结合,同重大环境与资源问题调研的结合,通过多种办理议案途径,努力提高议案办理的质量和实效。2009年12月6日,我委召开第十七次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关于上述53件议案的具体审议意见详见附件。现将审议意见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多次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情况介绍,研究代表议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有关气候变化应对决议的建议 气候变化问题是当前我国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重大挑战。配合今年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需要,对制定气候变化应对法的1件代表议案,我委进行了专题调研,并按照常委会领导的指示精神,对议案所建议立法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初步分析,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提出了听取国务院有关气候变化应对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应对气候变化决议以及研究制定相关法律等三项建议。常委会领导对此高度重视,2009年6月第二十六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安排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应对气候变化情况的专题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同时建议国务院,着手启动研究拟订有关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法律草案相关工作。在常委会部署下,我委先后多次开会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积极配合常委会有关机构,参与研究起草和修改常委会有关决议草案。2009年8月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国务院有关气候变化应对工作的报告,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决议对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战略措施、法治建设、社会参与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的规范,对推动国内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维护我国发展权益,树立我国国际形象,产生了积极作用。我委也将根据决议要求,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根据代表议案,深入开展可再生能源法后评估,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 对有关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2件代表议案,我委直接听取部分代表意见,根据议案内容,梳理归纳了法律实施中存在的发展规划、全额保障性收购和电价补贴机制等方面的问题,认真开展可再生能源法的后评估工作,对议案所提立法建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围绕议案有关法律条文修改意见,先后召开了专家座谈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座谈会,多次邀请有关代表参加修正案草案修改和审议的会议。经委员长会议决定,2009年8月我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提请审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针对当前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统筹规划、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和设立发展基金等问题进行了修改。草案基本上采纳了议案的建议。目前,草案已经纳入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再次审议。在草案审议通过后,我委将配合常委会有关机构,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修改和制定各项配套规定,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实际中的应用。 三、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结合有关代表议案办理,做好海岛保护法草案的审议和修改 对有关制定海岛保护法的2件代表议案,我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计划的统一安排,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题研究代表议案,把议案的办理具体结合到有关法律案审议和修改工作中。 2008年12月我委已将海岛保护法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草案对海岛保护规划、各类海岛的保护措施以及监督检查办法进行了全面规范。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后,我委会同法律委、法工委分赴广西、广东、海南进行海岛立法专题调研,一并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2009年6月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海岛保护法草案进行初审之后,我委专门邀请有关代表开会,听取对草案的意见。目前,草案已经纳入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三审。在草案审议通过后,我委将配合常委会有关机构,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各项配套规定,推进法律各项规定得到有效实施。 四、梳理分析有关修改环境保护法等议案,结合开展相关法律的后评估,进行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前期论证工作 对修改环境保护法8件、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1件、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件等代表议案,我委结合开展相关法律的后评估,进行有关法律修改的研究论证。2008年我委已经完成了水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后评估报告,2009年又相继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法律的后评估工作。我委在环境保护有关法律后评估基础上,将进一步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法修改的研究论证和修改准备工作。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已列入常委会 2010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进行草案的起草论证和协调工作,按照计划提交常委会审议。 五、总结历年工作实践,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工作部署,开展有关自然遗产保护立法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 对制定自然保护区法的3件代表议案,我委根据议案的建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针对立法所涉及的若干重要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估,召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了专题座谈,分别召开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专家座谈会,并先后赴广西、安徽、江西、吉林等地调研和征求意见。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为了突出保护重点和目标,对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有针对性地实施严格的保护,我委调整了法律名称和适用范围,并正在起草自然遗产保护法的征求意见稿,准备征求有关方面和有关代表的意见。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审议已列入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我委将按照计划要求继续做好草案的修改论证工作。 六、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国务院提出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修改草案,我委针对议案提出的主要建议,开展调研做好审议的前期工作 对修改土地管理法15件和修改矿产资源法 1件等代表议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立法规划,正在进行修改草案的起草论证和协调工作。我委按照今年立法工作计划,提前介入土地管理法修改审议。针对修改土地管理法议案中提出的有关问题,我委赴重庆开展调研,召开由重庆、四川、贵州省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企业、公众等各方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同时认真梳理议案中反映的主要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注意采纳议案的立法建议,为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审议做好前期工作。土地管理法修改已再次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进行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的起草论证和协调工作,按照立法规划和计划要求提交常委会审议,同时建议对制定土地规划法1件、土地征收法1件等代表议案纳入土地管理法修改一并考虑。关于矿产资源法修改,我委也组织了专题调研,督促有关部门注意采纳议案的立法建议,并建议对制定特种矿产资源法的1件代表议案纳入矿产资源法修改一并考虑。 七、对修改或者制定法律的可行性尚待研究的议案,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立法调研论证,或者研究制定配套法规和规章 对修改气象法1件、野生动物保护法l件、防洪法1件和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法1件、生态补偿法1件等代表议案,我委已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结合我委开展的专题调研,分别进行了研究。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开展相关的立法调研论证,经论证需要列入立法规划和计划的,应当提出专门的立法建议报告;经论证需要制定配套规定的,应当及时加以研究制定。 对制定饮用水安全法和饮用水源地保护法4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和农村环境保护法2件、黄河法1件、三峡水库管理法1件、大洋资源开发和管理法1件、地下水资源保护法1件、绿色包装法1件等代表议案,我委已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结合我委开展的水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后评估和一些专题调研,分别进行了研究。我委认为目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已经有了相应规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代表议案,开展有关配套行政法规、规章的专题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并在论证和起草工作中研究采纳代表议案的意见。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2009年12月6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 53件,涉及24个立法项目;其中属于修改法律的有9项31件,属于制定法律的有15项22件。我委在收到交付审议的议案后,认真学习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的工作报告,落实“坚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坚持为代表服务的思想,加强服务保障,扩大代表对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参与,认真听取代表的批评意见,提高代表议案办理质量”的工作要求,对议案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形成了议案分析报告,制定了议案审议工作计划,并报送常委会办公厅。 按照议案审议工作计划,在办理工作中,我委分别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邀请有关代表参加调研活动,努力做到议案办理同立法和监督工作的结合,同重大环境与资源问题调研的结合,通过多种办理议案途径,努力提高议案办理的质量和实效。2009年12月6日,我委召开第十七次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审议意见如下: 一、多次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情况介绍,研究代表议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有关气候变化应对决议的建议 周晓光等30位代表提出制定气候变化应对法的议案(第52号)。议案提出了相应的法律框架,内容包括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立场,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和重点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经济、社会、环境政策和有关措施,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和义务,应对气候变化的科研、信息传播和教育,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等。 气候变化问题是当前我国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重大挑战。配合今年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需要,我委对制定气候变化应对法代表议案的有关建议进行了专题调研,并按照常委会领导的指示精神,对议案所建议立法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初步分析,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提出了听取国务院有关气候变化应对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应对气候变化决议以及研究制定相关法律等三项建议。常委会领导对此高度重视,2009年6月第二十六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安排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应对气候变化情况的专题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同时建议国务院,着手启动研究拟订有关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法律草案相关工作。在常委会部署下,我委先后多次开会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积极配合常委会有关机构,参与研究起草和修改常委会有关决议草案。2009年8月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国务院有关气候变化应对工作的报告,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决议对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战略措施、法治建设、社会参与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的规范,对推动国内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维护我国发展权益,树立我国国际形象,产生了积极作用。我委也将根据决议要求,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根据代表议案,深入开展可再生能源法后评估,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 褚君浩、王燕文等77位代表提出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议案2件(第86、486号)。议案建议进一步明确有关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全额收购的规定,增加有关保障性收购的规定;明确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对于购买光伏发电系统的用户,按照系统价格的50%给予财政补贴;修改可再生能源发电费用在销售电价中分摊的规定,改为由财政部门直接进行补贴。 我委认为,发展可再生能源是调整能源结构与产业结构、培育新兴产业、保障能源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的一项重要战略途径。为了有效化解当前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面临的各种问题,有必要适时修改可再生能源法。为此,我委直接听取部分代表意见,根据议案内容,梳理归纳了法律实施中存在的发展规划、全额保障性收购和电价补贴机制等主要问题,认真开展可再生能源法的后评估工作,对议案所提立法建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围绕议案有关法律条文修改意见,先后召开了专家座谈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座谈会,专门听取了有关代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把可再生能源法修改纳入今年立法计划的建议。经委员长会议决定, 200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我委提出的修正案草案,主要针对当前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统筹规划、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和设立发展基金等问题进行了修改。草案基本上采纳了代表议案的建议。目前,草案已经纳入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再次审议。在草案通过后,我委将配合常委会有关机构,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出台配套规定,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实际中的应用。 三、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计划安排,结合有关代表议案办理,做好海岛保护法草案的审议和修改 王晶、周洪宇等61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议案2件(第 231、436号)。议案提出,海岛是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海岛开发利用逐年增多,生态破坏严重、海岛数量急剧减少、无居民海岛被随意占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快海岛立法进程,尽快审议并通过海岛保护法。 海岛保护法的制定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8年12月,我委已将海岛保护法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草案对海岛保护规划、各类海岛的保护措施以及监督检查办法进行了全面规范。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后,我委分赴广西、广东、海南进行了海岛立法专题调研,在南宁、钦州、广州三次召开座谈会,组织有关部门一并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2009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海岛保护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2009年7月,我委组织召开座谈会,邀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二次会议上提出制定海岛保护法议案或建议的领衔代表参加,专门听取代表们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目前,草案已经纳入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三审。在草案审议通过之后,我委将配合常委会有关机构,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各项配套规定,推进法律各项规定得到有效实施。 四、梳理分析有关修改环境保护法等议案,结合开展相关法律的后评估,进行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前期论证工作 (一)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 吴健平、周晓光、应名洪、章联生、孙建国、刘庆宁、吕忠梅、雷元江等242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8件(第4、53、 84、177、197、319、437、501号)。议案建议提升环境保护法的法律地位,将可持续发展确立为环境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责任,完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及其监督考核机制;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将战略环评、清洁生产、排污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公民环境权、环境信息公开、“环境税”、生态补偿、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纳入环境保护法;扩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加大处罚力度、实行按日计罚等规定。其中吴健平、雷元江代表领衔提出的议案附有完整的法律修改草案建议稿。 十届全国人大历次会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二次会议上都有众多代表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并有一些代表多年领衔提出有关议案,修改的意见和建议也相对比较集中。修改环境保护法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继续开展研究论证的项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和议案的建议,我委正在结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后评估工作,开展环境保护法修改的研究论证。目前我委已经进行了水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后评估工作,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报告和立法建议。我委计划在上述法律后评估基础上,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抓紧开展环境保护法修改的研究论证工作。 (二)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 叶倩等30位代表提出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第85号),并附有比较完整的具体修改草案。议案建议增加有关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规定;增加有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编制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规定;修改有关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放许可证的规定;增加有关氮氧化物防治的规定;修改有关机动车污染防治的规定;强化法律责任,增加处罚种类,加大处罚力度。 我委认为,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气污染总体形势日益严峻,公众对环境质量要求也不断提高,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十分必要。目前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务院已将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列入2009年立法计划,环境保护部正在开展修改草案的研究论证工作,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基本得到了研究和采纳。我委已经结合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报告审议,开展了前期调研和法律后评估工作,并邀请有关代表参与我委组织的有关调研工作。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已列入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进行草案的起草论证和协调工作,按照计划提交常委会审议。我委将继续开展有关调研,认真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审议工作。 (三)关于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 孙建国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第198号)。议案提出,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在许多方面规定得较为原则,不易操作,对当前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难以适用,应当予以修改,建议对尚未具体明确的内容予以细化,突出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原则,增强可操作性,完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等。 为了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我委根据今年工作计划安排,进行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后评估,并专门开会征求有关代表的意见。经研究我委认为,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于1996年通过,至今已有10多年时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该法中的一些管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应当适时修改。目前环境保护部已经启动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前期准备工作。我委已将代表们的意见转交给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已结合代表们提出的建议进行了调研分析。我委认为,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抓紧开展修改准备工作,条件成熟时,由国务院将修改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总结历年工作实践,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工作部署,开展有关自然遗产保护立法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 许智宏、吕忠梅、黄细花等105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法的议案3件(第434、435、468号)。议案提出,当前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存在着保护与开发矛盾突出、与社区矛盾加剧、管理体制不顺、管理模式单一、管理机构和资金投入机制不健全、现行法规不适用等突出问题,影响保护实效和保护区事业的健康发展,建议加快自然保护区的立法进程。 自然保护区法的制定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根据代表议案的建议,我委加快了法律草案起草进度。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之后,我委随即针对立法所涉及的若干重要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组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估;召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了专题座谈;先后赴广西、安徽、江西、吉林等地调研和征求意见;分别召开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专家座谈会。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为了突出保护重点和目标,对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有针对性地实施严格的保护,我委适时调整了法律名称和适用范围,并正在起草自然遗产保护法的草案征求意见稿,准备征求有关方面和有关代表的意见。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审议已列入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我委将按照计划要求继续做好草案的修改论证工作。 六、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国务院提出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修改草案,我委针对议案提出的主要建议,开展调研做好审议的前期工作 (一)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及制定相关法律的议案 吴健平、任玉奇、周晓光、姜健、黄河、章联生、戴仲川、汪惠芳、李爱青、张有会、沈光明、王鸣、徐明、蒋婉求、张硕辅等456位代表提出修改土地管理法议案15件(第2、30、54、 102、145、 175、 176、 196、208、329、357、 366、484、485、514号)。议案建议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改革征地补偿方式,缩小土地征用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健全土地权利体系,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等土地管理基本制度,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一些代表议案还附有完整的修改草案建议稿或修改草案提纲。 我委认为,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土地的大量征收使土地管理关系和土地经济关系的矛盾日益尖锐,现行土地管理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我国土地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同时在土地权利方面与物权法做好衔接,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改十分必要。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已列入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的一档项目。目前国土资源部已将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并正在征求和协调意见。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许多都已在修改草案中得到体现。我委按照今年立法工作计划,提前介入土地管理法修改审议。针对修改土地管理法议案中提出的有关问题,我委赴重庆开展调研,召开由重庆、四川、贵州省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企业、公众等各方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同时认真梳理议案中反映的主要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注意采纳议案的立法建议,为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审议做好前期工作。土地管理法修改已再次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在国务院将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我委将继续开展有关调研,认真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审议工作。 与土地管理法修改相关的议案有关于制定土地规划法的议案和关于制定土地征收法的议案。其中徐景龙等31位代表关于制定土地规划法的议案(第21号),建议制定土地规划法,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土地的规划管理,解决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委认为,土地规划制度是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土地管理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正在进行,建议将代表议案中所提立法建议在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中统筹考虑。同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进行有关土地规划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修改和制定的研究论证工作。 黄河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土地征收法的议案(第146号),建议制定土地征收法,将有关土地征收内容从土地管理法中独立出来,在法律中确立土地征收的基本原则和土地征收程序;明确征收补偿的原则、范围和补偿费用等。我委认为,有关土地征收征用问题是现行土地管理法中的重要内容。是否将土地征收征用内容从土地管理法中分离出来单独立法,还需要从土地管理法制建设的整体慎重研究。目前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正在进行,建议将代表议案中所提立法建议在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中统筹考虑。同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进行有关土地征收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修改和制定的研究论证工作。 (二)关于修改矿产资源法及制定相关法律的议案 徐景龙等31位代表提出修改矿产资源法的议案(第24号)。议案提出,现行矿产资源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存在不少问题,建议将其修改成为一部鼓励勘探、发展矿业、保护环境、规范管理,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又顺应世界矿业立法改革潮流的法律。 矿产资源法修改已经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起草。我委已将代表议案交起草部门,请他们在法律修改过程中考虑吸收议案中的建议。有关部门在研究起草修改草案中,已经采纳了代表议案提出的加强矿产资源集中统一管理、加强储量管理、促进商业性矿产勘查、明确矿业权转让规定、增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款、规范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等建议。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进行修改工作,预计可以按照立法规划提交常委会审议。 与修改矿产资源法相关的议案是夏之宁等 31位代表提出尽快制定特种矿产资源法的议案 (第124号)。议案提出,一些对国民经济、国防军事、高新技术有重要价值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应当由国家开采,实行限制勘探和开采主体、设定进口或者出口限制条件等特殊管理和保护措施,建议制定专门的特种矿产资源法,或者修改矿产资源法,增加特种矿产资源的保护章节。2009年我委对稀土等重要矿产资源的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听取了有关部门、协会、商会和企业的意见,对有关矿山和加工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调研报告,提出了加强稀土等重要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和保护的措施建议。我委认为,国家对于一些具有重要战略价值的矿产资源必须采取特殊的保护和管理措施,通过立法,加强对其勘查、开采、加工、销售、出口的各个环节以及产业发展的专业管理。为此,应当修改矿产资源法,强化有关“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等具有重要价值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内容和管理措施,并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 七、对修改或者制定法律的可行性尚待研究的议案,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立法调研论证,或者研究制定配套法规和规章 (一)关于修改气象法及制定相关法律的议案 章联生等31位代表提出修改气象法的议案 (第174号),并附有具体条文的修改建议。议案建议修改气象法第二十一条关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影响的规定,修改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行政许可的规定。 我委认为,议案对气象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提出的修改意见,主要是细化法律条款和增加行政机关具体执法措施,增强法律可操作性,修改内容不涉及法律原则、制度的改变。对上述条款的修改建议,可以通过制定配套法规的方式予以落实。目前,中国气象局正在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条例》,这两部条例对代表提出的建议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的重点立法项目,《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条例》已列入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完成有关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并在制定过程中研究采纳代表提出的合理建议。 与修改气象法相关的议案是徐景龙等31位代表提出的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法的议案(第23号)。议案建议明确气象灾害防御的对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的法定职责,明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编制规划要适应气象灾害防御要求,有关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加强气候灾害防御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工作。我委认为,我国是一个气象灾害多发的国家,对各种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也一直比较重视。现行气象法第四章和第五章,已专门对气象灾害预警和防御作出了规定。但是由于气象法制定时间较早,对气象灾害防御体制、气象灾害应急机制、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等方面缺乏详细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气象灾害应对能力的发挥。我委认为,可以通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配套法规,对上述问题加以详细规范,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目前,《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重点立法项目,国务院法制办正会同中国气象局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建议,尽快完成有关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 (二)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 汪惠芳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第191号)。议案建议重新规定野生动物的含义和范围,建立定期更新保护名录的机制和完善的野生动物资源监测、疾病控制体系,明确定义外来物种,加强对当地居民使用自然资源的管理并合理补偿,加强对野生动物商业性利用的管理、评估和监督等。 我委认为,随着我国生态保护不断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受到很大重视,但野生动物保护所面临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一些制度和规定已经不能适应野生动物保护的客观需要,需要通过修改法律和配套规定加以补充和完善。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法律修改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加以研究,深入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论证,条件成熟时尽快启动法律修改工作。同时,我委也将在起草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时,对议案所提相关建议加以研究采纳。 (三)关于修改防洪法的议案 韦江宏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防洪法的议案(第432号)。议案提出,防洪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已明确了防洪的资金安排,在第五十一条规定在防洪保护区内向工商企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不公平,建议取消防洪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议案建议涉及防洪资金征收管理的重大问题,我委为此专门征求了水利部意见。水利部认为,防洪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企业作为直接受益者承担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体现了“谁受益谁负担”的公平原则。防洪法第五十条虽然明确由中央财政和地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但每年安排的资金数量有限,且主要用于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时的抗洪救灾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依据防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纳入水利建设基金范畴,主要用于受洪水威胁的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防洪工程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属于防洪安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与国家预算资金的用途和性质不同。在我国当前洪涝灾害频繁、防洪工程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继续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是必要的。我委经研究认为,我国防洪工程保护着大量耕地、人口以及许多重要城市、工矿企业、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安全保障。要确保这些防洪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效益,每年需要投入大量的维修养护经费,需要按照“防洪为社会、社会办防洪”的原则由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为了解决议案提到的收费标准高、实收少、随意性大、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建议国务院完善防洪法配套法规,加强对有关经费征收使用的管理。 (四)关于制定生态补偿法的议案 海南代表团提出关于制定生态补偿法的议案 (第203号)。议案提出,生态补偿已经具备充分的政策基础、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建议通过制定生态补偿法,对生态补偿的范围、方式、标准,生态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等进行全面规范。 我委认为,生态补偿是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通过法律的形式将生态补偿机制确定下来具有积极意义。目前,我国在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对生态补偿问题作了一些规定,对有序推进我国的生态补偿工作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但进行生态补偿专门立法,还需要在补偿制度、收费制度、生态环境破坏恢复治理制度和地区补偿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实践和积累经验。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生态补偿试点示范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在条件成熟时将有关法律列入今后的立法计划,适时启动研究起草工作。 (五)关于制定饮用水安全法和饮用水源地保护法的议案 周晓光、储亚平、莫照兰、毛杰等12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饮用水安全法和饮用水源地保护法的议案4件(第55、236、419、467号)。议案提出,当前饮用水水质带来的危害已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饮用水安全问题没有法律规范,技术规范和标准也很不完善;建议制定饮用水安全法,明确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与生态平衡相结合、预防为主等原则,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法律责任等。 我委认为,饮用水安全是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头等大事。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水资源短缺状况日益显现,水污染的整体状况不容乐观,迫切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保障饮用水安全。现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等法律法规对饮用水安全保障都有所规范,但系统性、整体性考虑不足,往往只涉及水源保护、卫生要求、水量保障等部分环节,不能满足饮用水安全保障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地和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2006年国务院召开了研究饮用水安全有关问题的会议,要求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完善重要水源地保护的法律制度,强化和充实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有关规定。目前,环境保护部已经起草了《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水利部编制完成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吉林、江苏、陕西等地方也颁布了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综合性的饮用水安全保障法规。我委建议在现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水法等法律基础上,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制定综合性的饮用水安全保障法规,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自来水处理、安全运输分配、卫生保障等各项工作,以满足饮用水安全保障的需要。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政策措施,建议在法规制定中加以研究采纳。 (六)关于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和农村环境保护法的议案 徐景龙、王静成等97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和农村环境保护法的议案2件(第22、487号)。议案提出,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相当严重,已影响到食品安全、农民权益和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农村环境保护法,健全农业环境执法体制,规范利用农业资源的行为。 我委认为,加强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对于保护农村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逐步实现城乡环境统筹管理,非常重要和必要。目前,我国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相关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尚不配套,技术指导和经济激励政策有待加强。代表议案所提问题,有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需要通过制定配套法规予以明确规范;有管理不善、执法不严的问题,需要通过加强法律实施加以解决。对代表议案,我委已转有关部门,建议其在制定有关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配套法规和行政规章时,加以研究采纳。同时我委在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修改中,也将研究采纳议案的相关建议。 (七)关于制定黄河法的议案 李国英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黄河法的议案(第34号)。议案提出,黄河河情特殊,存在着防洪形势严峻、水资源紧缺、水污染严重、水土流失严重等问题,亟需制定解决黄河特殊矛盾与问题的专门法律,依法调整和规范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中各方面的关系,促进黄河水资源利用、流域生态环境建设与流域及相关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我委认为,黄河在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流域的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扭转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2008年,我委就水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开展的后评估对流域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项研究,提出应强化流域综合规划和管理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施,根据各个流域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分门别类地逐步作出制度安排和法律规范。对目前黄河流域开发保护中的一些急迫和特殊问题,我委建议可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根据黄河流域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国务院制定专门的黄河流域管理的行政法规,并在逐步实践的基础上,研究起草有关黄河流域管理的法律。 (八)关于制定长江三峡水库管理法的议案 重庆代表团提出制定长江三峡水库管理法的议案(第123号)。议案提出,为使三峡水库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建议制定长江三峡水库管理法,确保三峡工程充分发挥综合效益,理顺体制关系,建立和完善三峡水库运行机制,实现三峡库区环境资源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我委认为,三峡水库是长江流域防洪控制性骨干工程,在保障长江流域综合治理开发,实现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长江三峡工程建设逐步完成和三峡库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三峡水库各种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日趋频繁,有关水库的管理问题也逐渐增多。长江三峡水库地跨重庆市和湖北省两省,又是一个综合利用的特大型水利工程,涉及水利、电力、航运、环保、旅游、渔业等众多行业,地区和部门关系复杂,国家有必要通过立法进行综合协调和管理,保障三峡水库综合效益的发挥。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制定长江三峡水库管理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建议先行研究起草长江三峡水库管理条例,待条件成熟再提升立法层级。我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有关部门抓紧三峡水库管理条例的研究起草工作,并对代表议案提出的具体建议加以研究采纳。 (九)关于制定大洋资源开发和管理法的议案 海南代表团提出制定大洋资源开发和管理法的议案(第202号),建议适时启动关于大洋和国际海底资源研究、勘探和开发的国内立法,确定我国大洋和国际海底“区域”立法的原则、框架和法律制度,明确我国国内立法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执行协定的关系等。议案提出了比较完整的立法框架。 我委认为,人口多、资源相对短缺是我国的基本国情,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短缺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瓶颈。海洋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统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海洋矿产资源具有极大的开发潜力和开发价值,海洋的研究与开发对我国的经济、军事、科研等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加强国际海底区域研究以及深海资源勘查工作的同时,应当加强立法研究,维护国家权益。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开展一些前期立法研究工作。我委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的建议,加强相关立法研究论证工作,包括有关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的研究论证工作,推动和规范我国在大洋和国际海底的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活动。 (十)关于制定地下水资源保护法的议案 苏学云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地下水资源保护法的议案(第207号)。议案提出,与地下水有关的各种人类活动已经对地下水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限制和引导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我委认为,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为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许多地区水资源短缺,地下水超采严重,引发了河流断流、湖泊萎缩、湿地退化、地面沉降、海水入侵和地下水污染等一系列生态与环境问题。如何加强地下水管理,遏制地下水超采,已成为我国水资源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的规定比较原则,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地下水保护立法,严格规范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保障地下水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组织开展了《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前期研究与起草工作,对地下水配置、管理和保护等进行了专题研究,形成了条例框架。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条例的研究起草工作,并在起草过程中研究采纳代表议案的意见。 (十一)关于制定绿色包装法的议案 周晓光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绿色包装法的议案(第56号)。议案建议针对目前商品包装存在的奢侈、浪费、不卫生、缺乏回收处理规范等问题,制定绿色包装法。 我委认为,遏制豪华、过度、不合理的包装,促进各种包装物的回收利用,是有效解决资源浪费、环境污染以及产品质量等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等现行法律已经分别从材料节约、回收利用、污染防治以及产品质量、食品卫生等方面对产品包装作了法律规范,为包装管理提供了比较全面的法律依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陆续发布了《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包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等技术规范,正在研究起草《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规章,代表议案提出的各项建议正在落实。我委已将代表议案转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议在起草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研究采纳代表议案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