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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29件,涉及11个立法项目。其中要求制定法律5部,修改法律6部。 根据代表议案办理的有关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议案办理工作的要求,我委按照议案办理工作计划,认真研究议案,广泛征求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与议案领衔代表进行了沟通。2009年10月26日,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第十次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提出了审议意见。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10件议案提出的2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 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工作,争取尽早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关于制定粮食安全法的议案6件。制定粮食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正在研究起草草案送审稿,拟对粮食流通、储备、质量卫生安全、应急、宏观调控等作出规定。建议起草中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加强调研,做好部门协调工作,争取尽早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关于修改森林法的议案4件。森林法修改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家林业局正在研究起草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前林业系统内部的征求意见工作已基本完成。建议修改中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有关问题,争取尽早将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7件议案提出的2个立法项目,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农委提出的审议意见报告已经常委会通过。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通过的意见,抓紧起草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列入今后的年度立法计划 3.关于制定农业投入(资)法的议案4件。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业投入立法工作,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农业投入保障机制”。近年来的中央“一号文件”多次强调要加快农业投入立法进程,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人大也多次呼吁尽快制定农业投入法,有些省市还制定了农业投资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部门认为,当前制定农业投入法非常必要,立法已经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农委提出的审议意见报告已经常委会通过。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通过的意见,抓紧起草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列入今后的年度立法计划,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关于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议案3件。目前,各地正在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的步伐,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农业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认为,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很有必要,立法时机较为成熟。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农委提出的审议意见报告已经常委会通过。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通过的意见,抓紧起草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列入今后的年度立法计划,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1件议案提出的1个立法项目,属于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较为重要的问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列入今后的年度立法计划 5.关于制定农田水利法的议案1件。农田水利设施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针对我国人多地少、水资源短缺、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水旱灾害频繁等特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等部门认为,研究从法律层面规范农田水利投入机制,创新管理体制,促进农田水利健康发展十分必要。目前水利部已着手进行农田水利法的起草工作,并将这部法律作为其2009年重点调研、论证和组织起草的项目。建议起草中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待草案成熟时,列入今后的年度立法计划,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11件议案提出的6个立法项目,有的需要由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论证,待条件成熟时再行立法;有的已在相应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中规范,可以暂不进行专门立法或者修改有关法律 6.关于制定抗旱法的议案2件。今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抗旱条例,代表议案所提出的问题在该条例中已基本体现,建议暂不制定抗旱法,待条例实施一段时间,条件成熟时再行立法。 7.关于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议案1件。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主要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执行问题,可以通过修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有关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工作来解决。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经验、加强调研的基础上,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时进行修改,并论证是否需要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8.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议案3件。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党的农村土地政策法律化,强化了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对于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具有重要意义,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代表议案所提出的问题,有的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或者配套立法解决,有的属于法律的理解和认识问题,建议暂不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 9.关于修改农业法的议案1件。农业法作为农村经济领域方面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体现纲领性和原则性,不能涵盖所有的涉农事项。代表议案所提出的农业执法的人员编制、经费管理等问题,可以在制定农业投入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时加以解决。 10.关于修改种子法的议案3件。实践证明,种子法确立的基本制度符合我国种子管理的实际,是行之有效的。代表议案所提出的问题,有的可以通过严格执法、加强监管来解决,有的可以通过制定配套规章加以解决,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深入调查和评估,研究科学、可行的办法,待条件成熟时再予以考虑。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完善配套规章,做好种子法有关条款的解释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同时,加强调研,总结经验,为将来修改种子法做好准备。 11.关于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议案1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具备法人资格,对外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则属于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法人,二者在设立、登记、活动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不宜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2009年10月26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29件,涉及11个立法项目。其中要求制定法律5部,修改法律6部。审议意见如下: 一、10件议案提出的2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 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工作,争取尽早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徐景龙等31位代表、任玉奇等30位代表、周晓光等30位代表、唐洪军等31位代表、黄河等30位代表、蒋宏坤等32位代表提出制定粮食安全法的议案6件(第9、29、35、134、 147;307号)。议案提出,粮食是安天下、稳民心的重要战略产业,保障粮食安全对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制定粮食安全法,强化粮食安全责任,完善粮食安全保障机制和调控机制,提高我国的粮食生产能力。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粮食局等部门认为,制定粮食安全法非常必要,对于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保障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增强我国粮食产业的竞争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我委认为,制定粮食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正在研究起草草案送审稿,拟对粮食流通、储备、质量卫生安全、应急、宏观调控等作出规定。建议起草中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加强调研,做好部门协调工作,争取尽早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姜健等31位代表、戴仲川等30位代表、孙建国等30位代表、何晶等30位代表提出修改森林法的议案4件(第103、179、192、335号)。议案提出,随着现代林业管理理念发展、集体林权改革的深化、林农利益主体地位的强化,法律的一些条款已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迫切需要修改。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林业局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林业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新形势下林业发展的要求,有必要对森林法进行修改完善。 我委认为,森林法修改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家林业局正在研究起草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前林业系统内部的征求意见工作已基本完成。建议修改中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有关问题,争取尽早将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7件议案提出的2个立法项目,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农委提出的审议意见报告已经常委会通过。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通过的意见,抓紧起草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列入今后的年度立法计划 3.汪惠芳等30位代表、俞学文等30位代表、仇小乐等30位代表、赵明恩等36位代表提出制定农业投入(资)法议案4件(第194、 195、453、454号)。议案提出,解决“三农”问题必须增加农业投入,为巩固、完善和强化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加强农业投入管理,建议尽快制定农业投入法,形成支农资金的稳定投入渠道,统筹安排支农资金使用,改进农业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政府投入的导向作用,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的多元化农业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支农决策、管理监督机制。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部门认为,制定农业投入法十分必要,立法时机已基本成熟。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对制定农业投入法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我委认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业投入立法工作,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农业投入保障机制”。近年来的中央“一号文件”多次强调要加快农业投入立法进程,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人大也多次呼吁尽快制定农业投入法,有些省市还制定了农业投资条例。国务院相关部门也认为制定农业投入法非常必要,立法已经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农委提出的审议意见报告已经常委会通过。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通过的意见,抓紧起草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列入今后的年度立法计划,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高丽朴等30位代表、汪惠芳等30位代表、蒙铁英等33位代表提出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议案3件(第105、193、320号)。议案提出,现行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需要,应当尽快修改,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职能任务、管理体制、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肯定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立以国家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的农业科技推广投融资体制,保障农技推广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农业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认为,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很有必要。农业部提出,法律修改工作应充分体现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形成一个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和社会农技推广机构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框架。中编办认为,议案中关于健全农技管理体系理顺管理体制的建议,应结合中央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和创新乡镇事业站所管理体制的要求,在法律中不宜对各地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等作出统一规定。 我委认为,目前,各地正在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的步伐,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国务院相关部门也认为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很有必要,农业部已组织力量对国内外农技推广体系发展情况进行了深入研究,立法时机较为成熟。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农委提出的审议意见报告已经常委会通过。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通过的意见,抓紧起草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列入今后的年度立法计划,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1件议案提出的1个立法项目,属于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较为重要的问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列入今后的年度立法计划 5.傅琼华等30位代表提出制定农田水利法的议案1件(第211号)。议案提出,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扩投资、促增长的现实抓手,建议制定农田水利法,为农田水利建设提供法律支撑。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等部门认为,就农田水利进行立法十分必要。水利部已就立法问题开展了大量前期研究论证工作,认为制定农田水利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尽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或计划。财政部建议可先通过修改完善农业法,进一步细化有关条款,强化农田水利的有关法律保障。同时,把农田水利法列入立法规划,尽快开展立法准备工作。农业部建议在农业投入法中对农田水利建设作出基本规定,待农业投入法颁布实施后,适时制定农田水利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可继续做好2005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贯彻落实工作,在此基础上开展农田水利法的立法前期研究工作。 我委认为,农田水利设施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针对我国人多地少、水资源短缺、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水旱灾害频繁等特点,研究从法律层面规范农田水利投入机制,创新管理体制,促进农田水利健康发展十分必要。目前水利部已着手进行农田水利法的起草工作,并将这部法律作为其2009年重点调研、论证和组织起草的项目。建议起草中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待草案成熟时,列入今后的年度立法计划,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10件议案提出的6个立法项目,有的需要由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论证,待条件成熟时再行立法;有的已在相应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中规范,可以暂不进行专门立法或者修改有关法律 6.徐景龙等31位代表、牛惠兰等31位代表提出制定抗旱法的议案2件(第14、420号)。议案提出,我国是一个严重缺水的国家,干旱灾害频繁,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严重威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为加强抗旱工作的管理,提高防御旱灾的能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应当制定抗旱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等部门认为,国务院2009年颁布的《抗旱条例》,各地正在贯彻落实,代表议案提出的主要内容在该条例中已有具体体现,建议暂不制定抗旱法,待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再根据实施情况和形势发展适时研究制定抗旱法。我委同意上述意见。 7.何晶等30位代表提出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336号)。议案提出,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形势发生的巨大变化,存在品种权人正当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执法环节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有必要通过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加以改进。 农业部认为,议案所提问题可以通过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加强执法解决,建议暂不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关部门应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实施情况,适时考虑启动条例修改工作,从而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国家林业局认为议案中提到的问题,有的属于执法的问题,有的属于立法不完善的问题,有必要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我委认为,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可以通过修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加强执法工作加以解决,建议暂不进行专门立法。 8.任玉奇等30位代表、秦希燕等30位代表、李瑾等30位代表提出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议案3件(第28、264、477号)。议案提出,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与流转、其他方式承包的批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合理,应当加以修改和完善:一是加强对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管理与服务;二是收回弃耕抛荒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取消乡镇人民政府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四荒地的审批权限。 中农办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六年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稳定和完善,对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起了重要作用,其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符合当前农业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土地制度深化改革作出了系统阐述,根据党的决定精神,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法律个别条款修订是十分必要的。农业部认为,议案所提问题或者属于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问题,或者应通过加强执法来解决,建议暂不通过修改法律的办法加以解决。农业部将围绕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要求继续加强调研,及时提出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建议。 我委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党的农村土地政策法律化,强化了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对于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具有重要意义,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代表议案所提出的问题,有的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或者配套立法解决,有的属于法律的理解和认识问题,建议暂不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 9.章联生等30位代表提出修改农业法的议案1件(第178号)。议案提出,目前,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机构编制、人员和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需要有针对性地加以完善。建议在农业法中体现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重要性。 农业部认为,从根本上解决基层执法的编制、人员、经费等问题,要在改革现行财政投资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编制、经费管理的政策措施。农业法作为农业与农村经济领域的基本法,不宜针对个别问题频繁改动,也难以对执法编制等作出具体规定,建议在制定农业投入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时,对农业执法的人员、经费等问题予以明确。财政部建议对农业法的有关内容进行梳理,统一研究是修改农业法相关条款,还是进行专门立法。我委同意上述意见。 10.谭志娟等35位代表、王爱勤等31位代表、何晶等30位代表提出修改种子法的议案3件(第271、321、337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种子行业的快速发展,种子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对种子法进行修改:一是加强执法,补充和明确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二是改革品种审定制度;三是规范种子的广告宣传;四是加强对农民自繁自用剩余种子销售的管理。 农业部认为,实践证明种子法确立的基本制度符合我国种子管理的实际,是行之有效的,但在种子法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的一些问题,议案中提出的关于种子生产和经营中的违法问题,需要通过严格执法、加强监管来解决;关于虚假种子广告坑农害农问题,农业部正在研究完善种子广告管理办法;关于增加处罚条款、改革品种审定制度、完善市场准入条件以及加强对农民自繁自用剩余种子销售管理,需要深入调查和评估,研究科学、可行的办法,待条件成熟时再予以考虑。国家林业局认为,议案提出的一些问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或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修改部分条文的方式来加以解决。我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完善配套制度,做好种子法有关条款的解释工作。同时,加强调研,总结经验,为将来修改种子法做好准备。 11.冯长根等30位代表提出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议案1件(第367号)。议案提出,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在推广农业科学技术、组织农民开拓市场、培养新型农民、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议扩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内涵,将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纳入合作社的范围,给予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等的政策扶持。 农业部认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在提高农民学科技用科技的能力和水平、培养有文化懂技术的新型农民等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国家高度重视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在“三农”工作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并始终给予扶持。但是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从性质上来讲,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和社会团体法人,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合作社法人,从事的是营利性经营活动,二者在设立、登记、活动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不宜将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范围。如果农村专业技术协会通过改造,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合作社法人条件的规定,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即可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扶持政策。议案所提问题属于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问题,建议暂不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我委同意上述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