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文】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民族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1件,即广西代表团唐健等30名代表提出的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议案(第510号)。第十届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于2007年10月29日举行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此件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该议案提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形式和内容都很好,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条款规定太原则抽象,实施中不便操作,建议对一些条文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使民族区域自治法更具体化、更容易操作和执行。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1984年颁布实施的,2001年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对该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比较全面地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政策,强化了上级国家机关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通过近几年的实施,对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起到了有力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效果是好的。因此,今后一个较长时期的任务,应是继续推动该法的深入贯彻实施。
同时,2001年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修改时,考虑到该法作为一部基本法律,有关条文只能作比较原则的规定,为便于实施,已就该法的具体实施问题专门增写了相关条文,即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实施本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各地也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近几年来,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截止目前,国务院已颁布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制定出21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正在制定的有9件。有12个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也制定了一些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只要制定好配套法规、规章、措施和办法,就能够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有效保证这部法律落到实处。
鉴于以上情况,民族委员会认为,目前应进一步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规章、措施和办法,对民族区域自治法暂不作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