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七刀致人丧命,律师成功辩护获判死缓
——张XX故意杀人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0年11月2日,陕西律师事务所受理了被告人张XX的堂兄张XX委托辩护的张XX的故意杀人案件,并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办案律师从被告人张XX的堂兄张XX处得知,被告人张XX是因在XX火车站与他人发生争执时,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受害人捅伤致死后被抓获的。现已经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的罪名起诉至法院。委托人张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张XX争取死缓的刑事处罚。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审判机关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该案案件有关的案卷材料。随后,办案律师会见了被告人张XX。该被告人承认起诉书陈述的犯罪行为属实。确认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无任何违犯法律的刑讯逼供现象。
该案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11日,,被告人张XX与被害人肖XX因故在XX火车站候车室发生争执。2010年8月13日7时55分,被害人肖XX上班点完名后,到XX火车站出站口西侧围墙外停放摩托车处取早餐,被告人张XX找到被害人,两人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张XX掏出随身携带的白色“三刃木”牌折叠刀,向被害人肖XX左腹部、左胸部、左胳膊关节处、肩背部连捅七刀,其中一刀刺破被害人肖XX心脏,致被害人肖XX失血性休克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以上起诉情况和被告人张XX在案卷中的口供也是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确定该案以为被告人张XX争取死缓的刑事处罚为辩护的重点。同时,办案律师根据被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依法确定该案先要处理好该案的民事赔偿调解工作。经过与被害人家属及其代理人的多次谈判、协商,终于在开庭前后与被害人家属及其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
2010年12月1日,在XXXX法院对被告人张XX故意杀人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在法庭辩论时,围绕被告人张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其能够主动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以及本案被告张XX及其家属已经对本案被害人的家属进行民事赔偿的实际行动为中心。请求法庭能够对本案被告张XX从轻或者减轻判处死缓的刑法处罚。
办案律师在公诉人的公诉词发表后,随即发表了本案的辩护词。内容如下:
首先,请允许我们代表本案被告张XX和家属,对本案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诚恳的道歉和赔罪。由于本案被告张XX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不幸身亡,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的惩罚,在此我们不持异议。
其次,我们对本案的有关被告张XX的基本犯罪事实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起诉书所认定的本案被告人张XX犯故意杀人的罪名不当,应调整为故意伤害致死的罪名。
二、本案被告人张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三、本案被告人张XX能够主动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四、本案被告张XX及其家属已经对本案被害人的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人张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张XX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个月后,省高院核准了以上判决。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人张XX故意杀人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急抓住本案被告人张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其能够主动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以及本案被告张XX及其家属已经对本案被害人的家属进行民事赔偿的实际行动为中心,结合最高院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辩护。同时适当的引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条文,表明了被告张XX虽犯罪,但还罪不至死的核心观点。使法院审判法庭采信了律师的部分辩护观点,使本案被告张X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张XX的合法诉讼权利。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年11月20日
附:该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张X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张X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请允许我们代表本案被告张XX和家属,对本案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诚恳的道歉和赔罪。由于本案被告张XX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不幸身亡,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的惩罚,在此我们不持异议。
其次,我们对本案的有关被告张XX的基本犯罪事实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起诉书所定的故意杀人的罪名不当,应调整为故意伤害致死的罪名。
具体的根据和事实如下:
1、本案案卷中缺乏构成故意杀人主观方面的证据。
本案案卷中涉及被告张XX主观方面的证据只有“他快了,”和“不弄和女人一样,一点面子都没有”这几处证据。就以上这些语言的含义,根本就不能说明这两句话就是要杀人的故意。因此也不具备能够证明故意杀人意图的唯一性。
同时,被告张XX8月14日的口供也说:“我认为他是想打架了,就立即展开刀刃向他腹部捅了一刀。”
以上这些充分证明,本案案卷中的材料只能证明被告张XX主观方面是故意伤害致死的故意。
2、本案的案卷材料只能证明本案的整个过程是一个不断进行故意伤害被害人人身的过程。
被告张XX对被害人从案发地点开始进行伤害,后来又跑到出站口的东侧,两人一直是对面站立的状态,直到被告张XX停止对被害人的伤害行为,被害人倒下为止。这种对面站立的状态证明本案的整个过程是一个不断进行故意伤害被害人人身的过程。
3、本案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本案是一个不断进行故意伤害被害人人身的过程。
鉴定书证明本案被害人全身的伤口是七处伤口,从表面看,似乎被告张XX对被害人进行了疯狂的连续杀害行为。但是,分析一下具体的伤口状况,情况就不是这样的了。在七处伤口中,五个伤口宽度仅有1—1.5公分,根据以上伤口宽度仅能构成轻伤或轻微伤。五个伤口的深度仅伤到肌肉层,依照国家的轻重伤的标准,伤到肌肉层的伤口必须造成有关肌肉丧失功能或丧失大部功能,才能构成轻伤,所以,这五处伤口仅能构成轻伤或轻微伤。
还有两处伤口伤到胸腔,但是,除了伤到心脏的一处伤口外,另一处伤到胸腔的伤口是否能构成轻微伤、轻伤、重伤,鉴定书未予明确认定,还是未知数。如果刺破胸膜和穿过胸膜,那么就构成重伤。如果没有刺破胸膜和穿过胸膜,只是刺伤胸膜,那么就只能构成轻伤。如果没有刺破胸膜和穿过胸膜,也没有刺伤胸膜,那么就只能构成轻微伤。而该鉴定书没有说明这一点,因此此处伤口不明。
因此,本案尸体检验鉴定书中关于本案受害人七处伤口状况的内容,证明本案被告张XX在本案中的不断伤害行为,并不是故意杀人的行为,并不是一刀毙命。而是一个不断进行故意伤害被害人人身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六刀都是轻伤或轻微伤,只是有一刀是失手将被害人刺伤致死。
总之,由于本案案卷中缺乏构成故意杀人主观方面的证据;本案的案卷材料和本案尸体检验鉴定书的内容,只能证明本案的整个过程是一个不断进行故意伤害被害人人身的过程。所以,本案的罪名应调整为故意伤害致死。
二、本案被告张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案卷材料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张X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显系初犯,偶犯。
三、本案被告张XX能够主动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张XX在本案案发后,没有逃避,没有逃跑,主动向姓王的民警交出刀子,这标志着本案被告张XX在犯罪后,自愿接受法律的惩罚。本案被告张XX在本案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张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四、本案被告张XX及其家属已经对本案被害人的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经本案被告张XX及其家属的授权,已经对本案被害人的家属进行民事赔偿。不管本案被告张XX及其家属的能力如何,赔多赔少,但是其态度是诚恳的,积极地。在为筹措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赔偿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致使被告张XX母亲愿意变卖家中房屋变现,进行赔偿的愿望落空。虽经多方找寻买主,但均未成功。致使本案被告张XX及其家属的现有的赔偿能力较小,敬请被害人家属予以体谅。本案被告张XX及其家属在此表态,愿意在即将到来的拆迁过程中,将所得的赔偿款尽快的补偿赔偿给受害人的家属。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张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其能够主动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以及本案被告张XX及其家属已经对本案被害人的家属进行民事赔偿的实际行动。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张XX从轻或者减轻判处死缓的刑法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被告张XX在刚刚踏入人生第一步的时候,因行为不慎,不慎触犯了刑法,踏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教训是深刻的,无论是被告张XX本人对此都是非常后悔的,其诸多亲属对此都是非常惋惜的。在此,辩护律师再次请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审理此案时,能够考虑到被告张XX的诸多从轻和减轻的酌定情节,根据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张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
张长海律师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