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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非法持有海洛因38.9克,律师辩护判刑三年
发布日期:2011-11-26    作者:张长海律师
——李X持有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2010731,陕西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贺XX委托,为其亲戚被告人李X的持有毒品案件进行辩护,陕西律师事务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立即与委托人贺XX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委托人贺XX处得知,被告人李X是因持有毒品30余克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公安机关在给家属的逮捕通知中告知说,被告人李X所犯的罪名是持有毒品罪。该案一案一犯。该案现在已到检察阶段。委托人贺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李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立即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李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李X
随后,犯罪嫌疑人李X又被以持有毒品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李X的起诉书。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52210时许,被告人李X从成都乘坐K678次列车到达宝鸡下车出站时被民警盘查,并从其穿的黑色旅游鞋左右鞋跟内查获毒品各一包。经鉴定均系海洛因,经称量共净重38.9。……。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以上起诉情况和被告人李X在案卷中的口供也是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确定该案以为被告人李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为辩护的重点。
2011315,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李X的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本案的辩护词。内容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有关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的行为是因为受毒品控制,为了吸食方便,贪图便宜,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也是毒品的受害者。
三、被告人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其认罪态度好,并且确有悔罪表现。
四、被告人所持有的毒品海洛因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五、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缴纳罚金。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李X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因为受毒品控制,为了吸食方便,贪图便宜,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也是毒品的受害者;
被告人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其认罪态度好,并且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所持有的毒品海洛因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缴纳罚金的情况。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人李X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刑法处罚。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李X犯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李X非法持有、持有毒品毒品罪案件刑事辩护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为本案被告人李X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因为受毒品控制,为了吸食方便,贪图便宜,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也是毒品的受害者;被告人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其认罪态度好,并且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所持有的毒品海洛因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缴纳罚金的情况作为本案辩护工作的重心。在具体的法庭辩论中,详细论证了本案被告李X从轻、减轻的情节和事实。使本案被告李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李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李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李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书认定被告人李X的涉嫌的罪名(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异议,根据法律及本案事实,被告人李X是被毒品控制的吸毒人员,从无因吸毒犯过前科,是初犯,且平常表现较好,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X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应当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的行为是因为受毒品控制,为了吸食方便,贪图便宜,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进行了尿检,其检验报告为阳性,另外结合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被告明确表示自己吸食毒品,证明其是吸食者,也是毒品的受害者。其直接危害的主要是被告本人而不是社会。应考虑对其非法持有毒品罪从轻处罚。请合议庭对此给予充分的重视。
二、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也是毒品的受害者。
被告人这次因非法持有毒品而构成毒品犯罪是初犯,偶犯。因其受毒品控制而造成这次过量持有毒品,其行为性质不甚严重,犯罪情节较轻,更没有抗拒检查、拒捕等严重行为。被告人李X是靠自己和家人的劳动收入生活的人,一贯表现较好,平常在家为人忠厚老实,孝顺父母。因受毒品的控制而为了吸食而持有毒品,对此犯罪事实被告人并无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之所以过量持有毒品,目的仅仅是因为买多了便宜,以减少自己吸食的成本和购买次数,而且持有的毒品并没有流向社会,没有危害社会,同时,也应客观的分析,被告人也是毒品犯罪的受害者,更是吸食毒品的病人。这一点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其认罪态度好,并且确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归案后在未经鉴定确证之前就主动供述非法持有物系毒品,并且能够坦白和如实供认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证明其认罪态度好。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在看守所会见中,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常常悔恨不已,并明确表示自己一定要彻底戒除毒瘾,以后不再触犯法律,真实而诚恳的悔罪
被告人请求律师向法院转达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意愿,要求给自己一次机会。这充分说明其认罪态度好,悔罪之心真诚。这些都足以说明被告人在毒品犯罪方面初犯偶犯的事实和较好的悔罪态度。
四、被告人所持有的毒品海洛因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本案被告所持有的毒品海洛因未扩散到社会上,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毒品没有对社会造成实质危害。因此其危害性较小。
所以,辩护人认为,本案在量刑时,要考虑到被告人所持有的毒品海洛因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具体的实质性的危害。只有这样,才能更加体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五、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缴纳罚金。
辩护人在会见的过程中,被告多次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工作,积极缴纳罚金。其家属也已经向法庭缴纳了罚金。充分显示其本人和家属认罪伏法的态度,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我们不否认被告人所犯的罪行,但应当充分考虑到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能够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刑罚不仅具有威慑的功能,更具教育的功能。教育的功能一方面展现给社会,另一方面也给被告人本人以悔过自新的机会。希望合议庭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原则能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总之,本案无论从被告人的持有数量,以及本身就是吸食者、只伤害本人对社会无实质性危害的情节,还是悔罪表现和认罪态度方面,均存在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敬请法庭对此予以认真考虑,以给被告人悔过自新,重新走向社会的机会。被告人归案后,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既辜负了亲人对自己的期望,又使自己失去自由。被告人多次同办案人员表达了自己认罪、悔罪的决心。而被告人的家属也对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以致年幼的孩子没有母亲照顾,家庭不能完整十分伤心,但仍希望被告人依法认罪、悔罪,从新做人,争取好的表现,以早日回到家人的身边。现在在法庭上,被告人也依法认罪,想重新做人,可以认定有悔罪的情节。我国刑法的目的主要是改造和挽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并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理,在我发言的最后,被告人的家人委托辩护人向法官和检察官求情,请各位在法定的幅度之内高抬贵手,让他们家庭早日团圆,走出困境。对本案被告人李X从轻或减轻判处被告人刑罚,给被告人李X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
 
 
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
  张长海律师
20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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