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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涉嫌毒品犯罪,律师辩护判刑八年半
发布日期:2011-11-26    作者:张长海律师
——郭X持有、运输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20101227,陕西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XX委托,为其亲戚被告人郭X的运输毒品案件进行辩护,陕西律师事务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立即与委托人杨XX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委托人杨XX处得知,被告人郭X是因运输毒品50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公安机关在给家属的逮捕通知中告知说,被告人郭X所犯的罪名是运输毒品罪。该案一案两犯。该案现在仍在侦察阶段。委托人杨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被告人郭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初步了解了案情,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郭X
后在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后,张长海律师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郭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随后,犯罪嫌疑人郭X又被以运输毒品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郭X的起诉书。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124,被告人郭X将毒品可疑物三包藏匿在裆部,准备带到宝鸡供自己吸食。被告人康XX将自己的毒品可疑物交予被告人郭X,让其帮助将毒品带到宝鸡,被告人郭X将康XX的毒品藏匿于左侧袖筒内。后二人共同乘坐T192次列车到达宝鸡车站,在出站口被民警查获。被告人郭X藏匿于裆部的三包毒品可疑物经称量、鉴定,共净重33.5,均检出海洛因、咖啡因;藏匿于左侧袖筒内的三包毒品可疑物经称量、鉴定,其中二包共净重16.9,均检出海洛因、咖啡因;一包净重14.4未检出海洛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XX指使郭X帮助其运输毒品,被告人郭X明知是毒品而帮助康XX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郭X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以上起诉情况和被告人郭X在案卷中的口供也是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确定该案以为被告人郭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为辩护的重点。
2011315,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郭X的非法持有、运输毒品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本案的辩护词。内容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有关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二、本案被告郭X确属受人指使运输毒品的案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三、本案被告郭X能够主动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四、本案被告郭X参与持有、运输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对社会和个人的实质性危害较小。
五、本案被告郭X和家属自愿接受罚金的处罚。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郭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确属受人指使运输毒品的案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能够主动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参与持有、运输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对社会和个人的实质性危害较小;以及被告郭X和家属自愿接受罚金的处罚的情况。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人郭X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刑法处罚。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郭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郭X非法持有、运输毒品毒品罪案件刑事辩护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为本案被告人郭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确属受人指使运输毒品的案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能够主动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参与持有、运输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对社会和个人的实质性危害较小;以及被告郭X和家属自愿接受罚金的处罚的情况作为本案辩护工作的重心。在具体的法庭辩论中,详细论证了本案被告郭X从轻、减轻的情节和事实。使本案被告郭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郭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长海律师                                                          20111125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郭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郭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被告郭X的基本罪名、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现谈一下具体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郭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案卷材料证据显示,本案被告郭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显系初犯,偶犯。
二、本案被告郭X确属受人指使运输毒品的案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最高院在大连召开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照以上最高院的规定,辩护律师认为:
1、本案被告郭X的确属初犯、偶犯的情节是确定的。因为根据本案案卷材料证据显示,本案被告郭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确属初犯,偶犯。
2、根据本案案卷材料证据显示,本案被告郭X确属受人指使参与运输毒品犯罪的案犯。
鉴于以上证据情况,辩护律师认为本案被告郭X是属于受人指使参与运输毒品的案犯。建议本案法庭能够考虑到毒品犯罪中,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情况复杂多样性的特点。能够考虑到本案毒品犯罪没有其他运输毒品犯罪的严重情节。能够考虑到本案被告X确属受指使的人员,只是为了帮忙而为他人运输毒品的情节。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的真实情况。谨慎地、全面地对本案被告X的以上情况进行认定判决。从“教育挽救”的方针出发从轻处罚。给本案被告X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使本案被告X经过长期的劳动改造,走上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道路。
三、本案被告郭X能够主动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郭X在本案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进行毒品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郭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四、本案被告郭X参与持有、运输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对社会和个人的实质性危害较小。
本案被告郭X所参与持有、运输的毒品海洛因未扩散到社会上,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毒品没有对社会造成任何实质性危害。因此其危害性较小。
同时,我们也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也要对于本案被告郭X的犯罪行为不能唯数量论。毒品数量不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唯一情节。最高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明确规定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所以,辩护人认为,本案在量刑时,要考虑到本案被告郭X所持有、运输的毒品海洛因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只有这样,才能更加体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五、本案被告郭X和家属自愿接受罚金的处罚。
本案被告郭X和家属自愿接受罚金的处罚,并已经向法院交纳了罚金。这也证明本案被告郭X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郭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确属受人指使参与运输毒品的案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能够主动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以及本案被告郭X参与持有、运输的毒品和自己持有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对社会和个人的实质性危害较小的情况。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郭X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
 
被告人郭X的辩护人
张长海律师
201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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