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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购买海洛因206.4克,成功辩护获刑十四年
发布日期:2011-11-19    作者:张长海律师
——王XX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2009年元月10日,陕西xx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王XX委托,为其弟弟犯罪嫌疑人王XX的运输毒品案件进行辩护,并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立即与委托人王XX进行了委托谈话,委托人王XX系犯罪嫌疑人王XX的哥哥。办案律师从犯罪嫌疑人王XX的哥哥王XX处得知,犯罪嫌疑人王XX是因购买了毒品海洛因206.4,在送货人与他在西安交接毒品时被抓获的。现已经被公安机关关押在XXX看守所。该案现已处在侦察阶段。委托人王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其弟弟犯罪嫌疑人王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先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先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王XX,对该案的基本情况和过程有了初步的了解,该案在逮捕时的罪名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检察阶段还领取了犯罪嫌疑人王X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随后,该案被检察机关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王XX的起诉书。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123,被告人王XX给被告人刘XX打电话约定购买毒品。2008125被告人王XX给被告人刘XX的银行卡打入毒资24000元,2008126,被告人刘XX将装有毒品的蒙牛牌早餐奶纸盒交给被告人沈XX携带,两人乘坐成都至西安的2130次旅客列车,欲将毒品带至西安交给被告人王XX。当列车运行到江油至广元区间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缴获毒品可疑物一块,经陕西省公安厅鉴定为海洛因,净重206.420081277时许,被告人王XX携带毒资30000元,欲与被告人刘XX在西安市XX公园交易毒品时被抓获,毒资30000元已上交陕西省财政厅省金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X刑满释放一年之久,又实施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随后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王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又发表了本案被告王XX认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的辩护意见。
一、首先辩护律师对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XX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不持异议。 
二、辩护律师认为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XX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未遂的情节。
三、辩护律师认为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XX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四、本案被告人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XX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未遂的情节;由于本案抓获被告XX是使用临时特情的手段抓获的情节;由于本案被告人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本案案件中被告人XX的诸多从轻、减轻情节,对被告人XX能够依法从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王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王XX运输毒品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王XX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未遂的情节,本案抓获被告XX是使用临时特情的手段抓获的情节,被告人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作为本案辩护工作的重心。使本案被告王X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王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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