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X运输海洛因220.7克,律师辩护获判无期
——鲁X运输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0年7月16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木XX委托,为其女儿被告人鲁X(女,景颇族)的运输毒品案件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立即与委托人木XX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委托人木XX处得知,被告人鲁X是因运输毒品220.7克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公安机关在给家属的逮捕通知中告知说,被告人鲁X所犯的罪名是运输毒品罪。该案一案一犯。该案现在仍在侦察阶段。委托人木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被告人鲁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初步了解了案情,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鲁X。
后在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后,张长海律师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鲁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随后,犯罪嫌疑人鲁X又被以运输毒品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鲁X的起诉书。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5月7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鲁X乘坐昆明开往西安的K166次旅客列车,当列车运行到乐山北至成都区间,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鲁X乘坐的5号车厢19号中铺上查获外用“凯尔登”酒店擦鞋布内用避孕套包装的白色椭圆形毒品可疑物一包。经刑事技术鉴定,被告人鲁X携带的毒品为海洛因,净重220.7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X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以上起诉情况和被告人鲁X在案卷中的口供也是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确定该案以为被告人鲁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为辩护的重点。
2010年9月10日,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鲁X的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本案的辩护词。内容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有关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二、本案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被告人所持有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危害。
四、本案被告人鲁X本人是毒品犯罪的直接受害人。
五、本案被告人鲁X是属于受人指使参与运输毒品犯罪的。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鲁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以及本案中确有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本人不具备自己出资进行毒品犯罪的能力,也没有其他否定本案被告人受人指使参与运输毒品犯罪证据的情况。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人鲁X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刑法处罚。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2010年9月26日,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鲁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鲁X运输毒品毒品罪案件刑事辩护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为被告人鲁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人是毒品犯罪的直接受害人,其参与本案犯罪活动也是因为受到毒瘾的控制身不由己;是属于受人指使参与运输毒品犯罪的情节作为本案辩护工作的重心。在具体的法庭辩论中,详细论证了本案被告鲁X从轻、减轻的情节和事实。使本案被告鲁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鲁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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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年11月25日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鲁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鲁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案卷材料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鲁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显系初犯,偶犯。
二、本案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鲁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进行毒品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鲁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被告人所持有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危害。
本案被告所持有的毒品海洛因未扩散到社会上,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毒品没有对社会造成任何实质性危害。因此其危害性较小
同时,我们也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也要对于本案被告的犯罪行为不能唯数量论。毒品数量不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唯一情节。最高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明确规定“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所以,辩护人认为,本案在量刑时,要考虑到被告人所持有的毒品海洛因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只有这样,才能更加体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四、本案被告人鲁X本人是毒品犯罪的直接受害人。
由于本案被告人鲁X本人所在的中缅边境地区是我国毒品的重灾区,本案被告人鲁X本人也是毒品的直接受害人。由于其丈夫长期吸毒,本案被告人鲁X被迫与其离婚,其丈夫至今还在戒毒场所戒毒。其家庭生活长期徘徊在穷困潦倒的状况,其子女的抚养全靠父母亲给予经济上的支持。因此,本案被告人鲁X本人及其家庭也是毒品犯罪的直接受害人。
五、本案被告人鲁X是属于受人指使参与运输毒品犯罪的。
1、根据本案被告人鲁X的口供证实,本案被告人鲁X是受上线缅甸老板的指使,携带毒品到西安给下线的。同时,本案案卷材料中没有相反的和否定本案被告以上供述的其他证据。
2、根据本案被告人鲁X的口供证实和本案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本人是经济能力极差,根本不具备自己出资进行毒品犯罪的能力。因此,本案被告人鲁X不可能是本案毒品的所有权人,不可能是该批毒品的真正的老板,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只能是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
根据最高院在大连召开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辩护律师建议本案法庭能够考虑到毒品犯罪中,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情况复杂多样性的特点。能够考虑到本案毒品犯罪没有其他运输毒品犯罪的严重情节。能够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确属受指使而为他人运输毒品的事实。能够考虑到本案被告人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与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相比,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的真实情况。谨慎地、全面地对本案被告人的以上情况进行认定。从“教育挽救”的方针出发,能够认定本案被告人确属是受人指使参与运输毒品犯罪的,能够对本案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刑法处罚。给本案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使本案被告人经过长期的劳动改造,走上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道路。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鲁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以及本案中确有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本人不具备自己出资进行毒品犯罪的能力,也没有其他否定本案被告人受人指使参与运输毒品犯罪证据的情况。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人鲁X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刑法处罚。
被告人鲁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