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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风吃醋打死人命,律师辩护被判无期
发布日期:2011-09-27    作者:张长海律师
                               ——刘XX伤害致死人命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马锋律师
       2007年10月10日,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为陕西XX县刘XX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案的被告人刘XX提供法律援助。该所指定张长海、马锋律师担任该案的辩护人。该案共有5名被告,均为西安市某建筑工地某工棚内同一宿舍的民工,刘XX为该案的第一被告。该案于2007年9月12日被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07)196号起诉书起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案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4月23日晚,被告人宁XX给其追求的韦X打电话时,发现韦X的电话被被害人朱XX持有,宁XX心生醋意,遂伙同被告人刘XX、曹XX、韦XX、杨XX四人意欲教训被害人。当晚9时许,五被告人前往西安市灞桥区XX村11号楼,刘XX打电话将朱XX约至楼下,后被告人刘XX、曹XX、韦XX、杨XX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刘XX持砖块在其头部猛击,后朱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朱XX系钝性外力击打头、面部致脑干出血死亡。
       ……。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宁XX、曹XX、韦XX、杨XX因琐事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刘XX、宁XX、曹XX、韦XX、杨XX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接手此案后,张长海、马锋律师律师经详细阅卷并复印了全部案卷和分别会见被告人刘XX后,对此案的具体案情一致得出如下的初步意见:
       由于被告人刘XX和该案中的其他被告人均对本案的预谋、准备、伤害过程供认不讳的情况,该案的律师辩护工作方向是:围绕该案被告人刘XX在本案中的诸多从轻和减轻情节的角度出发,为被告人刘XX争取较轻的刑罚处罚。
       随后,张长海律师立即根据该案的前期准备工作的结果,起草了有关本案的辩护词。在该案开庭质证时,张长海律师通过对该案几个被告人的质证发言,突然发现该案致死人命的其他原因是可能存在的。就迅速对为被告人刘XX准备的辩护词进行了较大的变更和修改。变更和修改的辩护词的辩护意见要点如下:
       首先,我代表本案被告刘XX及其家属向本案受害人及其家属表示诚挚的道歉和悔罪,请求本案受害人及其家属能够接受本案被告刘XX及其家属的道歉和悔罪。现就本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 、对本案受害人朱XX直接致死的责任应重新认定。
       二 、本案被告刘XX在本案中持砖块对受害人头部打击的动作只有一次。
       三 、本案被告刘XX在本案中持砖块对受害人头部击打的动作强度,明显低于本案第四被告人韦XX对本案受害人的头部击打强度。
       四、起诉书陈述本案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不够全面。
       五 、本案被告人刘XX及其家属愿意对受害人的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六 、本案被告人刘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七 、本案被告人刘XX在本案中,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今天庭审出现的案犯当庭揭发出的特殊情况,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经过合议后,能够予以重新认定。同时鉴于本案被告人刘XX在本案中持砖块对受害人头部打击的动作只有一次:其打击的动作强度,明显低于本案第四被告人韦XX对本案受害人的头部击打强度;本案被告人刘XX及其家属愿意对受害人的家属进行民事赔偿;本案被告人刘XX在本案中又系初犯、偶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经过合议后,能够对本案被告人刘XX从轻量刑处罚。
       该案开庭结束后,审判长宣布待该庭合议后择日宣判。2007年12月5日,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的宣判。宣布: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评析:
       办案律师在为被告人刘XX辩护时,能够根据该案在质证中发生的变化,及时调整辩护观点和发言。同时抓住被告人刘XX能够从轻和减轻的情节,并提出了系统的法律辩护观点。这是本案律师辩护成功之处。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尚德路90号601-603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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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年9月21日

附:该案律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受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制定,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首先,我代表本案被告刘XX及其家属向本案受害人及其家属表示诚挚的道歉和悔罪,请求本案受害人及其家属能够接受本案被告刘XX及其家属的道歉和悔罪。现就本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 、对本案受害人朱XX直接致死的责任应重新认定。
       根据本案案卷证据材料和本案起诉书的认定,本案受害人致死的原因和致命伤是由于本案被告刘XX“持砖块在其头部猛击”,造成朱XX“系钝性外力击打头、面部只脑干出血死亡”。但是在今天的庭审中,有两名被告当庭直接指证本案第四被告人也在对本案受害人的殴打中,也持砖在本案受害人的头部击打。还有一名被告当庭间接证明本案第四被告人也持砖在本案受害人的头部击打。 
       根据以上庭审中出现的重大变化和具体事实,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经过合议后,能够对本案受害人致死的有关事实和具体责任予以重新认定。
       二 、本案被告刘XX在本案中持砖块对受害人头部打击的动作只有一次。 
       1、 本案被告刘XX在本案案卷证据材料的多次询问笔录中多次承认,自己持砖块对受害人头部只打了一下。
       2、 本案被告杨XX在2007年4月26日的询问笔录第二页第6行证明:本案被告“刘XX在地上捡了一块砖在手里拿着,见了朱XX后,刘XX拉住朱XX的衣服领,用右手的砖在朱XX的头上砸了一下,砖就掉了。”
       3、 本案现场的目击证人郭XX(中国人民解放军X部XX研究所员工)在2007年4月24日的询问笔录的第二页第7行证明:“那两个人其中有一个人手中拿了一块砖,并用砖打对方的头部,第一下没打着,接着不知从什么地方冲出两三个人,然后……”。在此,目击证人郭XX证明本案被告刘XX在本案中持砖块对受害人头部打击时,“第一下没打着”。
       4、 本案案卷证据材料中虽有两人证明本案被告刘XX在本案中持砖块对受害人头部打击时打了两下。但是根据证据有关规则,这两人的证言显然无法对抗另外三个人的证明。因此,本案被告刘XX在本案中持砖块对受害人头部猛击的动作只有一次的结论应能够成立。
       三 、本案被告刘XX在本案中持砖块对受害人头部击打的动作强度,明显低于本案第四被告人韦XX对本案受害人的头部击打强度。
        1、 本案第五被告人杨XX在2007年4月25日询问笔录第7页第行——第10行的证词,问:谁拿砖头砸的?答:我没看到,我转过身时,听后面“咚”的一声,我一想就是砖头声音。
       2、 本案其他在场的三名被告人以及在场的其他证人没有能够证明,本案被告刘XX在本案中持砖块对受害人头部击打时也发出击打的声音。 
       总之,从以上击打声音强度的大小,就可以看出,本案被告刘XX在本案中持砖块对受害人头部击打的强度,明显低于本案第四被告人韦XX对本案受害人的头部击打强度。
       四、起诉书陈述本案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不够全面。
在本案受害人死亡的法医学鉴定书中的分析说明,明确指出:本案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是“钝力外力击打头面部致脑干小灶性出血引起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肺出血对死亡过程有促进作用。”
       而在起诉书中,本案受害人死亡的原因中没有了“肺出血对死亡过程有促进作用”这句话。这样就使本案被害人死亡构成的原因不够全面。容易使法庭在对本案的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产生偏差。
       五 、本案被告人刘XX及其家属愿意对受害人的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六 、本案被告人刘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刘XX在参与本案的伤害犯罪活动以前,从未有过触犯刑法的其他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从未有过触犯法律的其他任何违法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显系初犯、偶犯。
       七 、本案被告人刘XX在本案中,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刘XX在本案的侦查、起诉和一审审判期间,对自己直接参与本案的伤害犯罪的全部活动及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待,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了本案的伤害犯罪活动及全部过程。特别在今天的庭审中,本案被告人刘XX在当庭出现其他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其口供仍然与以前的一样,始终稳定。这充分证明被告人刘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表明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事实的悔罪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今天庭审出现的案犯当庭揭发出的特殊情况,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经过合议后,能够予以重新认定。同时鉴于本案被告人刘XX在本案中持砖块对受害人头部打击的动作只有一次:其打击的动作强度,明显低于本案第四被告人韦XX对本案受害人的头部击打强度;本案被告人刘XX及其家属愿意对受害人的家属进行民事赔偿;本案被告人刘XX在本案中又系初犯、偶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经过合议后,能够对本案被告人刘XX从轻量刑处罚。


                    本案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马锋律师
                                     200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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