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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医师过劳心脏病发猝死 家属索赔8.6万
发布日期:2011-11-03    作者:110网律师

在工作岗位上突然发作心脏病,死者家属起诉死者生前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6976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王某的家属诉称,王某是医药卫生技术专业人员,退休后于2008年开始至2010年12月在被告北京开心人大药房有限公司天通苑分店工作,工作性质为住店药师。每天工作十三个小时,隔天上,无休息日无节假日。 2010年12月24 日王某去工作地点上班,11点30分左右,在工作岗位上突然发作心脏病,由当时店内其他员工通知隔壁120,120急救中心来人抢救,抬到隔壁120急救中心抢救,抢救无效死亡。七天后。死者遗体火化,开心人大药房曾给予 6481 元精神抚恤金。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案例来自中国法院网)
随着社会的发展,职工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对这类人群的权利保护,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但是立法对这一块规定的并不是很详细,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
就本案而言,在本案中存在的问题是:返聘人员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如何得到救济?
本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按照该条规定,对于退休后返聘的人员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受到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对于这类人群受到伤害后的救济途径是什么呢?可分不同情况要求赔偿。
(1)对于返聘人员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因自身疾病导致死亡的,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若该疾病是突发性的,并非工作上的诱因造成,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用人单位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若该疾病的突发是因工作性质或用人单位的其他情况造成的,则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要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对于返聘人员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受到来自第三人的伤害,返聘人员可以要求实施伤害行为的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可以要求人用单位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对于返聘人员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用人单位有过错的,返聘人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也就是说,因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认定工伤,因此对于这类人群的救济途径,可以从侵权的角度上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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