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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咬伤后死亡,家属就能找狗主人索赔吗?
发布日期:2011-03-1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甲连续被丙和丁家的狗咬伤,数日后狂犬病发作死亡。甲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和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鉴定机构A出具的鉴定意见中写道:如非因狗咬,甲不会死亡。丙、丁均出示了甲被咬之前已注射狂犬病疫苗的证明。鉴定机构B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丙和丁家的狗都不带狂犬病病毒。鉴定机构A和B均系法院委托。法院对如何判决的问题上犯了难:支持甲妻,怕冤枉了丙、丁;驳回起诉,又觉得人命关天,不给个说法不妥。经反复咨商、研究,打算判定:第一,关于狗不带狂犬病病毒的鉴定结论可能不准确。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因丙、丁既不能证明甲有过错,也不能证明第三人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的这种观点看起来似乎有道理,并且符合和谐需要,但实际上存在重大法律错误。第一,虽然鉴定结论不具有百分之百的准确度,但从法理上说也足以达到优势证据标准,更何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不能证明受害人或第三人有过错的情形下承担民事责任有一个必要前提,即:损害系动物所致,也就是动物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现鉴定结论表明,丙、丁的狗不带狂犬病毒,甲是因狂犬病发作而死,故丙、丁的狗虽咬了甲,但与甲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综上二点,让丙、丁对甲的死亡承担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也违背基本法理。
 【作者简介】
魏小军,江西永修人,先后在云南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获硕士和博士学位,现为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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