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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女孩遭藏獒咬伤 索赔精神损失三万判赔三千
发布日期:2010-05-05    作者:李英俊律师
10岁女孩遭藏獒咬伤 索赔三万判赔三千
 
  (青法宣 天府早报记者 关义霞)热爱跳舞的10岁女孩晓琳不幸被藏獒咬伤,大腿留下的疤痕成为了她继续舞蹈的“拦路虎”。于是,晓琳将藏獒的主人起诉到法院,索赔3.8万余元,其中包含3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昨日记者获悉,青羊法院一审判决狗主人赔偿3472元,其中1000元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家住青羊区锦翠南路的晓琳是个10岁的姑娘,去年117日,晓琳在家中楼顶公共平台浇花时,一只邻居家饲养的藏獒突然窜出来,将她的左大腿咬伤。
  事发后,藏獒的主人叶女士和晓琳母亲一起将她送到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2206.70元,其中,叶女士垫付1181元。经四川省人民医院诊断,晓琳左大腿多处皮肤裂伤,深约2厘米;右大腿多处皮肤挫裂伤。后晓琳又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对腿部疤痕进行治疗,花了591元。
  去年8月,晓琳刚获得了中国舞七级合格证书,腿上的伤疤对她来说,是个不小的打击。晓琳甚至想就此放弃舞蹈。晓琳母亲认为,这道疤痕必将影响孩子未来的择业和婚姻。随后,晓琳作为原告将叶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3.8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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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证据证明是叶女士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原告的请求,认定赔偿3472元。赔偿费用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因为晓琳年幼又是女孩,刚获得了中国舞七级证书,因本次事故使其腿部留下疤痕,造成严重后果,法院酌定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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