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判案例10
范有孚与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营业部期货交易合同纠纷再审案【裁判摘要】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期货公司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必须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客户保证金不足;二是客户没有按照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三是客户没有及时自行平仓。期货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和合同约定强行平仓,导致客户遭受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旭律师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