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判案例8
南通双赢贸易有限公司诉镇江市丹徒区联达机械厂、巍恒聂等六人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在当事人约定合伙经营企业仍使用合资前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且实际以合伙方式经营企业的情况下,应据实认定企业的性质。各合伙人共同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应共同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外所负的债务负责。合伙人故意不将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性质据实变更为合伙企业的行为,不应成为个合伙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
二、 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合伙企业,第二顺序的债务承担是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人在第二顺序的责任承担中相互之间所负的连带责任,而非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
李旭律师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