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审判中的人权保障
发布日期:2011-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和推行,中国的法治建设,包括人权保障方面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引人注目的长足发展。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神圣职责。人民法院通过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工作,维护公平与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尊重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是刑事审判公正、合法的前提与保证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始终强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切实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公开审判权、申请回避权、辩护权、上诉权,以及罪犯对生效裁判的申诉权等广泛的诉讼权益,切实做到依法惩罚犯罪与依法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为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益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多种行之有效的举措。包括制定《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明确哪些案件必须公开审判,接受社会监督以及违反公开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保障被告人公开审判权利的实现;制定《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将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具体化,增加了关于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以及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等内容,确保被告人申请回避权利的充分实现,根本目的就是保证审判公正。
2004年,人民法院对不构成犯罪的2467名自诉案件被告人、2368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共4835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确保无罪公民不受刑事追究。超审限羁押是严重侵犯被告人权利的违法情形。中国刑事诉讼法对审限作了严格规定,一、二审基本审限均为一个半月。2003年和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本着“有罪依法判决,无罪坚决放人”的原则,全面加强审判工作监督,绝不允许拖延审判,更不允许不能证明有罪又不及时宣判的情形,督促全国法院清理超审限案件4900余件,涉及刑事被告人1万余人,并已建立防止超审限的长效机制。
保障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人权保障工作的重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还未成熟,对于他们的审判,从程序到实体都须有别于普通法庭。在中国还没有少年刑事法的情况下,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到目前为止,全国法院共建立少年法庭2400多个,配备法官7200多名。基本上实现了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均由少年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真总结全国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依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于2001年制定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采取了区别于审理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做法。主要是:(1)注重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告人享有的特殊诉讼权利;(2)坚持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体背景情况进行审前调查;(3)坚持“寓教于审”制度,在审判过程中对未成年罪犯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4)在确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时,坚持联合国制定的北京规则中的保护原则,既注重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同时也要保护被害人和社会的利益。对依法不需定罪的一律不予定罪;对依法不需收监执行的尽量采用非监禁刑罚方法。通过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使他们更容易获得重新就学、就业的机会,鼓起重新做人的勇气。2004年,全国法院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的比率达24.8%,比前一年有所上升。目前,人民法院正在酝酿在条件成熟的部分大中城市试点设立少年院,以便进一步提高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水平,完善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
二、重视民事调解,加强行政审判,把人权保障落实在结案过程中
司法审判保障人权,唯有公正结案。而审判工作的特点表明,通过法官判决结案,公正永远具有相对性;而调解结案,双方满意,充分体现了中国传统哲学的要求——和为贵,是当事人双方和社会都能认同的“绝对”公正。因此,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十分注重调解原则,力求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一系列加强调解工作的司法解释,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004年,全国法院调解结案率达31%,比前一年又有上升。调解结案的“东方经验”出自中国。今天,在中国法治进一步健全、完善的情况下,调解结案又被赋予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新的内涵,受到各级法院的推崇和重视,“东方经验”将结出更加丰硕的果实。
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中国颁布实施了行政诉讼法,标志着中国民主政治和人权保障的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该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均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检验司法审判保障人权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全面贯彻和实行行政诉讼法。15年来,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不断健全,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种类不断扩大。截至目前,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00多万件,类型已达50余种,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其中比较多的是土地、公安、城建、工商、交通、环保等案件。新类型的行政案件也不断出现,诸如证券管理、行政登记、行政许可、金融管理、教育行政、行政契约、社会保障以及涉及WTO规则的案件等等。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这些行政案件,对合法正确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确认,对违法错误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从已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看,原告的胜诉率平均为30%左右,充分发挥了司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双重作用。此外,2004年全国法院还审结国家赔偿案件3134件,较前一年有所上升,充分、全面地维护了赔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通过司法保障人权的水平。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晚,但发展很快。截至2004年底,全国各地已建立政府法律援助机构3023个,有法律援助专职人员10458名。各级政府财政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加大,从1999年的1869万元增加到2004年的21712万元,年增长率达212%.近10年来,全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10万件,160万人次获得了法律援助服务。在司法领域,2004年,全国法院共为刑事案件被告人依法指定辩护人91296人次,比前一年上升1.79倍。200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还与司法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对于开展刑事、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范。
实施司法救助、保障弱势群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完善了司法救助制度,对民事、行政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尤其是涉及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和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等诉讼案件,依法实行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使有理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真正得到落实。2004年,全国法院实行司法救助的案件达26.4万件,司法救助总金额10.89亿元。特别是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务纠纷案件提供司法救助,实行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使他们尽快拿到应得报酬,共办结劳务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163151件,涉案标的金额29.6亿元。
加强审判领域的人权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中国司法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将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人权在审判领域的真正享有和充分实现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