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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法律保障的重点和特色
发布日期:2011-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权与法都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人权与法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民主和法治的真谛都是人权。人权的享有或实现离不开宪法和法律的保障。法制的民主程度,体现了人权的实现程度,人权的发展要求,反映了法制的进步趋向。

  一、中国人权法律保障的回顾

  中国共产党历来以发展和实现人民民主为已任,重视民主、自由和人权事业的建设,这是由中国人民长期的苦难经历、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和新中国的性质所决定的。

  1、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于1949年取得了革命的胜利,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在掌握国家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后,就宣布“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同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运用法律形式,保卫人民革命的成果,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的政权,维护人民的利益。建国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实际上是临时性的宪法),就宣示了人民主权的原则,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享有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如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 各民族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 男女平等等权利。

  新中国一成立,首先制定的就是一批保障人权的法律。1950年4月,制定了婚姻法,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家庭婚姻制度, 实现妇女解放、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 确立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1950年6月又通过土地改革法,明确宣布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 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贫下中农,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确立新民主主义的土地制度。1950年6月还出台了新中国第一部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组织在新政权下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包括明确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参加工会是每个职工的自由和权利,工会行使监督国营企业行政方面与私营企业的资方切实执行政府颁布的一切保护劳动的法令的责任,同时承担保护工人阶级根本利益的职能等。此外,还制定了劳动保险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建国初期这些法律的制定,是当时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立法争取人权、保障人权的真实写照。

  1954年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宪法,肯定了中国人民的斗争成果,是全面保障人权的根本大法。

  2、建国以后,我国在各方面,包括在保障和促进人权方面,取得了很大的发展,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前进中也有失误,特别是上个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的长达10年的“文化大革命”的严重错误。正是在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的基础上,1978年底,我国一方面确定把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另一方面又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国家的一项历史性的根本任务,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一个重要总结,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一个伟大的历史性转折。

  从此,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方面,进行了坚持不懈的努力,取得了巨大的进展,获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最重要的是1982年制定了新宪法, 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奠定了基础。1979年以来,到2005年10月27日,除新宪法外,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有关法律的决定和法律解释近300件。同一时期,国务院制定了近700件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75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以宪法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对于促进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保障和扩大人民的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二、中国人权法律保障的重点

  1、坚持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的那一天起,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各个历史阶段,都致力于实现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在广大发展中国家,要让人民切实享有广泛的人权,必须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社会主义国家对世界人权事业的独特贡献。

  对于人权建设来说,不同国家或地区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侧重点。这是因为,虽然人权作为一个体系来说,它是完整的、不可分割的,但在如何实现人权、如何建设人权的问题上,应当有不同的策略。就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首先致力于实现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是完全必要的,实践证明也是极为成功的。为保障人民充分享有生存权和不断改善生存条件的发展权,就必须大力发展经济,实现国家的现代化。为此,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坚持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明确载入宪法,并且根据宪法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促进改革开放、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人民财产权、经营权和经济生活中平等、自主权利的法律,极大地调动起广大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20多年来,由于毫不动摇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人民生活基本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再从温饱到小康的两次历史性飞跃。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现在,中国经济蓬勃发展、市场繁荣旺盛、社会安定稳定、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很快,全国呈现一片生机勃勃、欣欣向荣的气象,这是中国人民为实现生存权、发展权取得的巨大成就,也是中国人权状况不断进步的有力证明。

  2、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人民掌握和行使管理国家、社会的权力。

  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中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在一切权力中,最重要、最根本的是国家权力。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社会主义民主实质的根本政治制度,能保障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13亿人民把国家的、民族的和自己的命运最终掌握在自己手中,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在我国,全体人民都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权力应当而且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在整个国家结构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不受其它国家机关的制约,与其它国家机关不是互相分立,平等分权的关系,而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就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源于人民的原则,保证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服从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职权,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了保证全体人民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能够更好地行使国家权力,宪法对加强民主政治建设,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改进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了一系列重要的规定。根据宪法,又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有关国家机构的法律。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都贯串一条原则,就是从政治上组织上保证全体人民能够真正行使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以选举制度为例。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主要标志,是最重要的政治权利。为了扩大群众的民主选举权利,按照宪法、选举法、各种组织法的规定,全国已在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中实行差额选举,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由乡一级扩大到县一级,并且改进选举程序和方式,保证尊重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主权利。宪法和法律还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的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对他们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这对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来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制度保证。

  在加强各级人大建设的同时,大力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实行群众自治。宪法规定,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随后相继制定实施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现在,全国广大城乡人民都已按照民主原则组织起来,实行自治,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直接民主。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进展,也是朝着高度民主方向迈出的最实际、最有效的一步。

  3、全面保障公民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进社会的全面进步。

  中国的宪法和法律都是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的。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而人是生产力诸要素中最重要、最活跃的要素。所谓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就是解放和发展人,解放人的思想、能力,发展人的体质和心智,给人们以充分发挥自己聪明才智的权利和自由。所以,确认和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强调以人为本,全面保障公民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全民素质,建立和谐社会,既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保障人权的基本内容。

  我国宪法对人民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做了明确和详尽的规定。依照宪法规定,中国公民享有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以及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等。同时,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依照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权,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以及其他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的权利;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并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继承权;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等等。

  保障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是我国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根本立足点和出发点,也是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因此,就本质而言,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都是保障人权和促进人权的。正是基于这一认识,促使中国坚持和加强人权的法律保障。2004年3月, 中国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揭开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篇章。

  三、中国人权法律保障的特色

  1、平等性。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在这样的法律面前,在它的实施上,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宪法明确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即凡是中国的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有什么不同,在法律面前是一律平等的。宪法还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我国,不允许有只享权利,不尽义务的人,也不应有只尽义务、没有权利的人。这作为宪法原则,意味着我国公民既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又平等地依法履行义务;既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又平等地受法律制约,如果触犯法律,则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广泛性。在我国享有权利、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爱国者在内的全体人民都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都是权利的主体。在中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占18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97%.参加选民登记的人数占18岁以上人数的99.5%.参选率一般都在90%以上。我国宪法和法律保障中国人民所享有的人权具有广泛的内涵,是个完整的、多层次的概念,既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既有公民享有的个人权利,也有人民、民族、国家作为总体享有的集体权利;国家既注重维护全体人民普遍享有的权利,也注重保障特殊群体如妇女、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归侨侨眷、消费者、劳动者等通常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所享有的特殊权益;即使对于受到司法追究的人和服刑罪犯,也注重刑事诉讼和监狱管理中的人权保护。

  3、真实性。我们制定宪法和法律不是为好看,而是要执行的。对人权的法律保障的真实性,体现在:一是总结实践经验,针对现实生活中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地加以规定,实实在在地确认和保障人权,通过解决一个一个的实际问题,改善和扩大对人权的保护。二是宪法和法律在规定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与我国现实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规定了的要能办得到,实践中能行得通;办不到、行不通的就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规定。三是为了保证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和逐步扩大,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有具体依据和保障。凡是关系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都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作出。

  4、权威性和普及性。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一经制定,就具有极大的权威。全国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同时,由于我国宪法和法律是保障和促进公民享有各种权利的,因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能够建立在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多次通过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普及法律知识,把法律交给广大人民群众,使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加强法制观念,学会掌握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

  5、国家权力与人权的一致性。在我国,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里,国家意志是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现,这种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力的一致性,决定了我们国家对人权的保障实行国家责任原则,即不仅用宪法、法律保障人权,而且注重通过国家主动承担义务,积极创造条件,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改善整个社会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使公民享有更多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我国人民不仅享有宪法、法律确认和保障的广泛权利,而且享有一些宪法、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实际享有的权利,如在人民受灾时这种优越性体现得尤为突出,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保障人权的特色和优势。

  人权是人类文明的共同结晶,各民族各国家都对人权作出过积极贡献。中国也为人类的人权事业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1840年以来的中华民族的反侵略反殖民的斗争,是世界人权史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60年前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胜利,为人类最终战胜法西斯主义作出杰出的贡献。二战结束后,在《联合国宣言》的起草过程中,中国派董必武作为代表参加了这一起草工作。后来,《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文件也都有中国人参与起草。《残疾人权利保护公约》还首次以中国为主进行起草。这表明,我国对世界人权事业所作的贡献及我国在人权领域所取得的成绩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与充分肯定。中国不仅参与起草国际人权文件,而且还积极签署或批准有关公约。截至目前,我国已加入21个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作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成员国,我国在国际人权事业中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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