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浅论恐怖主义犯罪及其基本特征
发布日期:2011-06-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恐怖活动历来有之,它的历史同海盗、绑架和抢劫一样久远.但恐怖主义犯罪在世界范围内的泛滥,则在20世纪以后。1937年在瑞士日内瓦通过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以下简称《防恐公约》]界定了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据统计,仅70年代,全世界就发生各类国际恐怖活动7000起.1985年,国际恐怖活动约408起,而两年后的1987年,则猛增为774起,差不多每天两起。90年代末叶,造成重大损失和引起强烈反响的就有巴黎地铁爆炸案、东京地铁沙林毒气案、美国俄克拉荷马爆炸案、伦敦街头爆炸案、以色列哈马斯爆炸案等。恐怖主义活动不仅数量多,而且社会危害性强,往往导致社会动荡和人类的不安全感,影响国家的政治、外交和军事行动,破坏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随着国际社会各个领域的发展,恐怖主义犯罪也从早期的劫持航空器、劫持人质以及单纯利用火器、武器、爆炸物和危险物品等暴力行为方式,发展为现代的利用核材料、生化武器和细菌武器的大规模恐怖袭击,直至出现举世展惊的,'9.11"袭击事件。"911事件"之后,对于恐怖主义和反恐怖主义的讨论和研究,成为国际社会和各国学界共同的热点。恐怖主义犯罪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现象,使1937年《防恐公约》所界定的恐怖主义犯罪概念己远远不能满足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需要.1971年《美洲国家组织关于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行为的公约》和1977年《制止恐怖主义欧洲公约》进一步界定了恐怖主义犯罪的内涵,如《制止恐怖主义欧洲公约》将恐怖主义犯罪按其外延描述为:非法劫持航空器犯罪、危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严重犯罪、绑架、劫持人质的犯罪、适用炸弹、火箭危及人身的犯罪、以及企图参与或参与从事这些犯罪的共犯,等等。由于各国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以及各国学者在文化、习俗上的差异,因而各国学者在恐怖主义犯罪内涵理解上呈现出多重性和差异,但一般认为:恐怖主义行为是以暴力、恐吓等方式通过杀害、绑架、暗杀、强盗和爆炸等手段实施;其行为对象是政府或公民;其行为具有组织性,而且具有某种政治目的。川可见,要维持和平与发展的主旋律,就必须加强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研究,以有效遏制,"2O世纪的政治瘟疫"―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蔓延。

一、 恐怖与犯罪

从战争的角度认识恐怖行为和恐怖主义,会误导我们仅仅从战争手段的层面理解恐怖行为和恐怖主义的性质。从犯罪的角度认识恐怖行为和恐怖主义,则可以从刑法上得到一些认识。

我国刑法坚持犯罪的实质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认为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已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我国刑法第10条关于犯罪的概念。

对照以上概念,我们可以探究恐怖与犯罪的关系。许多犯罪行为不具有恐怖性,但有许多恐怖行为却有犯罪性。许多犯罪行为之所以具有恐怖性的原因是很复杂的。犯罪的过程、方式、手段、结果等任一方面都可能给受害者、目击者或事后知情者造成恐怖感。而犯罪性质的严重性[如应处刑罚的轻重]倒不一定能决定犯罪行为是否具有恐怖性.即便是杀人犯罪,有的也不具有恐怖性,例如,在不允许施行安乐死的国家以安乐死方式致人死亡,就是不具有恐怖性的杀人犯罪。而有一些轻罪甚至仅是违法的行为,却完全可以给人造成恐怖感,例如,入室盗窃未得财产却在室内写下威胁的话语等。犯罪行为给人造成恐怖感,不仅与犯罪本身的过程、方式、手段、结果等有关,而且很大程度上与犯罪行为发生的环境、犯罪情节内容和结果内容等信息的传播方式、传播范围等有关。一个手持锋利的菜刀的人,如果他身处厨房或家庭之内,是正常的:如果他在街头奔跑,就足以让不少人感到恐怖;如果他是在航空器之中,他就会给人造成极为严重的恐怖感,从而构成犯罪。这是行为与环境的关系。"911事件"之所以在极短的时间内令全世界的人尤其是欧美人感到展惊和恐怖,则主要是现代传播工具过于先进造成的结果。将恐怖主义者制造的恐怖效果迅速扩大至全世界的是全世界的传媒工作者。当然,施行恐怖行为的恐怖主义者预先料定了当代的传媒工作者会为他们完成这一扩大恐怖效果的工作。

认识到一些犯罪行为具有恐怖性及二者的复杂关系,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犯罪,也有助于我们理解恐怖和恐怖行为。制造恐怖感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也不一定造成人们的恐怖感。但不容忽视,恐怖是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给特定的人制造恐怖感以达到某种恶意目的的犯罪一般被称作恐吓犯罪。此外,借助恐怖手段的犯罪还有许多,诸如:绑架、敲诈勒索、抢劫、抢夺等等,都是在某种程度上利用恐怖手段或借助行为的恐怖效果进行的犯罪.还有一些犯罪,其行为本身虽不一定利用或借助于恐怖,但其行为的结果足以给人们造成严重的恐怖感,如杀人、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抢夺或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扩散传染病菌种、毒种、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电子网络系统、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等。

二、恐怖主义犯罪及其基本特征

犯罪与恐怖联系最密切的是目前人们普遍关注的恐怖主义犯罪。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内容,通行观点认为,恐沛主义犯罪,是指组织、策划、领导、资助、实施以对人身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害或制造社会恐俱气氛的暴力、威胁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中"暴力、威胁方法"包括使用武器、弹药等具有暴力性质的工具,采取暗杀、劫持、绑架等暴力行为以及威胁的行为;"危险方法"包括使用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公共安全"包括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宁、国家安全与发展以及人[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特定的个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无论是政治、宗教、社会、经济、民族或种族等何种原因引起,恐怖主义的目的都旨在使公众对恐怖主义分子的暴行产生恐慌。恐怖主义犯罪为了实现恶意目的,采取恐怖手段,制造恐怖效果,给不特定的人造成严重伤害,并造成了普遍恐怖感的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并不限于特定的主体,个人、组织或国家都有可能实施恐怖主义犯罪行为。恐怖主义犯罪也没有特定的客体,个人、组织或国家都可能成为恐怖主义犯罪针对的目标和侵害的对象。恐怖主义犯罪最大的特点是以恐怖行为为手段,其犯罪目标的实现以造成社会普遍的恐怖感为标志。其犯罪目标和侵害对象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分离的,但即便犯罪目标和侵害对象是分离的,两者之间也总是有密切的联系的。

恐怖主义行为的本质应包括两个基本内容:一是目标的随意性,唯一的方法是暴行,二是结果的无预测性,唯一可预测的结果是在人群中产生直接的极大的恐慌与震撼。正是这种本质决定了恐怖主义犯罪的性质是严重危害社会的国际犯罪,而非纯正的政治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往往经过了精心策划,有组织地用极血腥的暴力手段实施,其犯罪主体具有超常的犯罪技能。这种犯罪针对不特定人群,旨在造成灾难性的后果,这也就决定了它的背后往往有雄厚的财力支持,否则无法实现。而这种财力支持,经常是由盘踞在某个国家的恐怖组织提供的,因此往往造成国家之间的不稳定因素升级,甚至危害世界和平。这种犯罪的国际性要求必须对其加大国际联合惩治力度。

三、惩治与防范恐怖主义犯罪的措施

面对恐怖主义犯罪的严重威胁与破坏,国际社会己逐步形成打击和惩治恐怖主义罪行的共识,而且大有加强国际合作的趋势。恐怖主义犯罪是国际社会的瘤疾,世界各国针对本国国内的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点相应地采取了各式的反恐怖立法与反恐怖措施。

1.各国国内刑法明确规定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条款各国刑法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主要表现为三种方式:[l]制定专门的打击恐怖活动的法律,例如西班牙1984年制订的《惩治武装组织和恐怖主义分子基本法》;[2]在刑法典中专设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条款,例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05条、第277条分别规定了恐怖主义罪、故意虚假报道有关恐怖活动罪、谋害国家要员或社会要员的生命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3]在刑法中未将恐怖主义犯罪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但根据行为的目的和性质将各种恐怖主义犯罪分别规定在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例如我国刑法中将爆炸、放火、决水、劫持航空器等犯罪归类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并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2.各国积极采行反恐怖措施

各国为了有效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纷纷组建了专门处理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种部队,例如,美国的"三角洲"部队、德国的边防警察第九部队、英国特别空勤团、埃及的冲锋队、荷兰特种突击队、瑞士老虎队以及我国的"中国特苦大队"等。各国的种种反恐怖措施不仅打击了恐怖主义犯罪[包括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而且为国际社会打击和制止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3.区域性公约的签仃

为有效制裁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一些地区积极签定区域范围内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的公约。如1971年美洲国家组织通过了关于防止和惩治以犯罪形式违反人道和具有国际性影响的与抢劫有关的恐怖活动的《美洲国家组织关于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行为的公约》等.这些区域性文件的通过,为国家之间联合反恐怖主义犯罪提供了依据.也有助于各国在反恐怖活动中制定共同的安全战略和具体的实施计划.

4.国家问的联合行动

对于纯粹的国内恐怖主义犯罪,如何追诉、如何惩处,完全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别国不应也不会轻易过问。但是,对于恐怖主义犯罪来说,由于其或多或少的涉外因素,使得犯罪与两个以上的国家有关,因此,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如何处置不再单纯是一国的事,而需要国家间的联合行动。一些国家为适应这种客观要求,进行了广泛的合作。例如,埃及、突尼斯、阿尔及利亚和沙特于1993年建立了反恐怖统一战线以协调行动;西方各国领导人于1996年的西方七国集团首脑会议上一致表示将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无情打击,并与俄罗斯的安全事务部长在巴黎举行会议,制定了打击恐怖活动的具体措施.

5.国际性套约的签灯

自1994年至2000年的历次联合国大会都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了一系列旨在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宣言和公约,如《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这些国际性文件充分体现了打击恐怖主义罪行的效能。

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需要全方位、多角度的努力,国家立法的规定是进行国际合作的前提和基础,区域合作和国际社会全方位的协作则会巩固和加强该基础.各国在反恐怖主义斗争中,应化解矛盾、隔阂,妥善解决对立和对抗,以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人类社会要彻底铲除恐怖主义犯罪,必须加强国际合作。任何孤立的反击恐怖主义行为都难以收到实效。国际社会应充分发挥联合国的作用,建立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遏制政治腐败.缩小贫富差距,公平利用人类资源及对不发达国家倾注更多的关心和援助。唯有国际社会的精诚合作,彻底铲除贻害人类的恐怖主义犯罪的努力才可能见效。人类社会才会有安全的发展环境。

今考文献.

[1]杨春先,杨软先.中国别法论[Ml.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2]赵秉志,王秀梅.恐饰主义犯罪及其惩治对策.中国创率法律网.2004

[3]徐立忠,王金成.关于国际反恐怖主义的规范制度[J].国际论坛,2004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北师大刑科院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李 洁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