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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研究之诈骗罪的对象(4)
发布日期:2011-06-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国家的重大事务应由国民自己决定,各种法律应由国民自己制定。刑法的处罚范围与程度直接关系着每一个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与名誉,属于特别重大的事项。“在特别重大的问题上,公民继续保留其否决权:这属于人权与基本权利,可以被理解为民主的创造性存在(而非像在传统自由主义中被作为对民主的提防)。”所以,应当由国民决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科处何种刑罚。但社会现实表明,不可能每一个人都是直接的立法者,妥当的做法是由国民选举其代表组成立法机关,由立法机关制定刑法;由于立法机关代表国民,故其制定的刑法也反映了国民意志。刑法一经制定,便由司法机关适用,司法机关适用刑法的过程,也是实现国民意志的过程。为了保障人权,不致阻碍国民的自由行动,不致使国民产生不安感,就必须使国民事先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必须事先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与此同时,只有事先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才能限制司法权力,从而保护人权。具体地说,一方面,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是其自由的前提之一。因为当国民事先能够根据成文刑法预测自己的行为性质时,就不会因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受到刑罚处罚而感到不安,也不会因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受到刑罚制裁而不敢实施合法行为,从而导致行为萎缩的效果。在此意义上,尊重人权主义与使国民具有预测可能性是同一含义。另一方面,事先明文规定犯罪与刑罚,就可以限制司法权力: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司法机关不能定罪量刑;即使是法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司法机关也只能依法定罪量刑。显然,如果在具有成文法的前提下实行类推解释,则意味着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刑法不起作用,因而违反了国民意志;意味着国民不能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会被类推解释为犯罪,意味着司法机关的权力没有受到限制,因而侵犯了国民的自由。所以,必须禁止类推解释。也因为类推解释“超出了通过解释才可查明的刑法规范规定的内容”,是“为制定新法律规范目的而类推”,所以,禁止类推解释的要求,实际上包含在许多思想家所提出的法治原则之内。罪刑法定原则虽然禁止类推解释,但允许扩大解释,换言之,扩大解释是刑法解释不可缺少的一种方法。因为:首先,由于语言具有局限性,对用语进行扩大解释,也是日常生活经常使用的方法;由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扩大解释习以为常,在刑法上进行一定扩大解释时,不会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范围。其次,虽然扩大解释会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在此意义上说,不利于保障行为人的自由;但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不只是保障人权主义,还有民主主义;刑法不只是为了保障行为人的自由,还要保护一般人的法益,解释刑法时必须兼顾二者。当不进行扩大解释就不足以保护法益,而且扩大解释无损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时,理当进行扩大解释。最后,成文刑法是以固定的文字对应现实社会可能发生的犯罪,固守文字通常含义的解释方法必然导致刑法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犯罪的变化。不能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律,不是正义的法律;要使刑法不断地满足人们的正义要求,就必须根据社会变化不断地解释刑法,其中木可避免地使用扩大解释方法。

  罪刑法定原则虽然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并不意味着扩大解释的结论都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易言之,虽然扩大解释方法本身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其解释结论则可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因为不合理的扩大解释结论,也可能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侵犯国民的自由,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要使扩大解释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最重要的是明确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关于二者的区别,我们可以列举许多:其一,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并未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其二,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其三,从与立法者的意思的关系上说,扩大解释,是为了使立法者的意思明确化;类推解释,是在立法者的意思之外主张解释者自己所设定的原理。其四,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地界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其五,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没有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尽管如此,在国内外解释实践中,对同一种解释,仍然存在有人认为是类推解释、有人认为是扩大解释的现象。例如,将《刑法》第259条的“同居”概念,解释为包括长期通好或导致严重后果的通好,既可能被人们认定为类推解释,也可能被人们认定为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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