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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辅导:刑法总则知识整理(1)
发布日期:2011-06-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1年司法考试辅导:刑法总则知识整理

  (一)刑法论

  1、基本原则——→三大基本原则(第3、4、5条)

  (1)罪刑法定原则及其要求

  ●形式内容(侧重对司法的要求):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禁止有罪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

  ●实质内容(侧重对立法的要求):在立法形式上遵循明确性原则(即排斥含混模糊的规范)、在立法内容上遵循合理性(适当性)原则(即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残酷的刑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及其要求

  ●不仅意味着定罪平等、量刑平等,也要求行刑平等;

  ●但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差别(如刑罚个别化),关键在于这种差别是否合理合法。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应用

  ●蕴含着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刑罚的轻重不仅要与犯罪事实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法|律教育网整理

  ●体现了二元论刑罚主义(报应刑主义与功利性主义的折衷、并合)。

  ●罪刑法定原则限制刑罚权的发动,而罪刑相当原则限制刑罚权的程度。

  

  (1)属地(管辖)原则之内容

  第一,针对的对象的国内犯;

  第二,“领域”的基本含义:领域不是一个平面,而是一个立体的空间;

  第三,“领域”的自然延伸——在境外的我国之航空器与船舶;

  第四,属地原则之“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且采择一主义;

  第五,实质性的例外,即第11条的规定(对有外交特权或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而不适用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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